離婚時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三種情況!

經常聽到當事人說,離婚是由於對方的過錯引起的,我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嗎? 這個問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婚姻法規定了三種情況,在婚姻關係中無過錯的一方有權在離婚的時候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一、重婚、與他人同居。

1、特別提醒一下:並不是說只要出軌了就能要求損害賠償。

2、重婚和與他人同居的區別是看「渣男與小三在一起是不是以夫妻名義對外生活」。

如果以夫妻名義生活,那是重婚,不考慮生活時間長短,一律能要求賠償。重婚也不以司法機關認定重婚罪為前提,只要事實存在就可以。

如果不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只是駢居,那就是非法同居,要達到3個月以上才能要求賠償。

3、所以說,真的不是只要有婚外情,就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

二、家暴

這個不多解釋,家暴也必須要達到一定程度,平時的爭吵、打鬧絕對不算的。

比較常見的嚴重家暴行為證據包括:傷情鑒定、報警記錄、毆打后的照片等。

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對家庭成員歧視、折磨、摧殘,使其在精神上、肉體上遭受損害的違法行為。如打罵、恐嚇、凍餓、患病不予治療、限制人身自由等。

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撫養、扶養的另一方,不履行義務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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