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口尚無國家標準的新食品原料報關報檢的流程

1.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國無傳統食用習慣的,新發現、新引進或僅在個別國家/地區有食用習慣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

(一)在我國無食用習慣的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從動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離的成分;

(三)原有結構發生改變的食品成分;

(四)其他新研製的食品原料,同時新資源食品應當對人體不得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慢性或其他潛在性健康危害。

2.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材料的審查和許可工作,擬從事新食品原料生產、使用或者進口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國家衛生計生委提出申請。

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表;

(二)新食品原料研製報告;

(三)安全性評估報告;

(四)生產工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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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執行的相關標準(包括安全要求、質量規格、檢驗方法等);

(六)標籤及說明書;

(七)國內外研究利用情況和相關安全性評估資料;有助於評審的其他資料,另附未啟封的產品樣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八)出口國(地區)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出具的允許該產品在本國(地區)生產或者銷售的證明材料;

(九)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有關機構或者組織出具的對生產企業審查或者認證的證明材料。

備註: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並承擔法律責任。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應當註明其中不涉及商業秘密,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內容,國家衛生計生委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請后,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國家衛生計生委自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請之日起60日內,應當組織專家對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材料進行審查,作出審查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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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食品原料經過風險評估審查批准後會發出公告,根據新食品原料的不同特點,公告可以包括以下內容:

(一)名稱;

(二)來源;

(三)生產工藝;

(四)主要成分;

(五)質量規格要求;

(六)標籤標識要求;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內容。

4.批准後會收錄進符合評估審查要求及有傳統貿易的國家或地區輸華食品目錄,取得准入之後方可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進口,其衛生安全指標應當符合我國相關標準。

因目前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審批已取消,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條:「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或者其委託的進口商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所執行的相關國家(地區)標準或者國際標準作為參考依據。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相關標準進行審查,認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決定暫予適用,並及時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對前款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結果應當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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