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ceX都上天了,是時候換一種活法了

昨天,SpaceX獵鷹重型火箭發射成功了,人類離移民火星又近一步。

想為後半生換一種活法,想為後代換一個生長環境,想為父母安排一個不一樣的晚年……有這樣想法的人很多。

關於未來,Space X給了我們巨大的想象空間。

移民火星還很遙遠,出國卻並不遙遠。

不要以為移民很難,對優秀的人來說,移民其實是一件十分輕鬆的事情。

傑出人才獲批關鍵的「六個核桃」

近日,美國移民政策改革備受關注,川普政府第一次觸動依親「親屬移民」的乳酪,綠卡居民可能將無法為父母、配偶和子女辦理綠卡,更別說兄弟姐妹,未來可能只允許美國公民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通過親屬移民獲得綠卡。

大幅削減的親屬移民和抽籤綠卡的名額將向具有更高職業技能和傑出能力的職業移民傾斜,令美國職業移民「天字第一號」EB1傑出人才備受市場關注,迎來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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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龐飛律師事務所主任龐飛律師介紹,最近律所接到大量中國大陸地區的諮詢電話,了解傑出人才的辦理方式,但在諮詢者中,70%並不具備申請條件。有些申請人自信心很強,不斷強調自己找到並滿足了十個條件中的三項。

龐飛律師解釋,滿足十個條件里的三個,並不代表一定可以獲批。移民局採取兩步審核法,第一步看證據種類是否滿足,第二步還有在提供材料的整體層面上判定,是否得出六個結論,這才是傑出人才獲批的關鍵。

龐飛律師還介紹,即使找不的滿足三個條件,也不代表一定不獲批,因為還可以提供「類似證據」。移民局相關審批規則里指出,給出的十個條件如果不適用申請人職業,也可以提供「類似證據」證明自己的傑出能力。

龐飛律師介紹,傑出人才移民類別可以包含各行各業,但不是以職業為基礎申請,而是專業能力。傑出人才申請看重的是Extraordinary Ability, 是基於傑出專業能力的申請,這種能力不是普通的能力(Ordinary Ability), 也不是比普通好一些的能力(Extra Ordinary Ability), 而是要證明出其非凡、卓越和獨特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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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傑出人才移民申請獲批的關鍵

我們以前的文章介紹了美國移民局為幫助申請人準備材料,給出的十個參考條件和移民局的兩步審核法以及優勢證據法則(請參考EB1.com.cn),那麼什麼是最終決定你的申請案獲批的關鍵呢?

EB-1A移民類別對於申請受益人最基本的要求是具備傑出專業才能和擁有高水平的專業知識。

根據我們多年的經驗,我們認為,如果審批者得出以下四點結論,就會認為申請受益人具備所要求的傑出專業才能和高水平的專業知識,這四點結論是:

1、申請人在業內持續享有國家級或國際上的聲譽;

2、申請人可以區別同行,已經獲得業內廣泛認可;

3、申請人對所在專業領域做出過原創重大貢獻;

4、申請人已經上升到其專業領域內一小部分的頂層位置

那麼,如果得出以上四點結論,你的申請案就一定會批准嗎?答案是否定的!這也是許多申請人最容易忽略的地方。

即使你證明了自己是具備傑出專業才能和擁有高水平專業知識的人才還是不夠,你還要承諾如果拿到綠卡來美國,仍將運用你的傑出能力,繼續從事你現在領域內的專業工作,可以持久地給美國帶來利益。

所以,要想順利獲得批准,還要讓審批者得出第五個和第六個結論,那就是:

5、申請人獲得綠卡來美國後會繼續從事本專業領域工作

6、申請人會持續利益美國;

龐飛律師介紹,EB-1A獲批最核心的要求是:具備傑出專業才能的人給美國帶來利益。

美國移民局為指導EB-1A申請人準備申請材料,證明自己是具備傑出專業才能和擁有高水平專業知識,給出了十個參考條件,要求至少滿足其中三條。

這十個參考條件很重要,但也不是絕對,一方面移民局聲明:如果這十條不符合申請人的職業或實際情況, 可以提交「類似證據」替代;另一方面移民局也強調,僅僅是達到這十條參考條件中的三條或提供類似證據,也並不意味著就完全滿足EB-1A類移民類別的要求。

重要的是:任何提交的證據應清晰展現出申請人受益人擁有EB-1A傑出人才移民類別所要求的傑出專業才能和高水平專業知識以及未來能夠持續利益美國。所以我們說,前面所總結的六點結論,才是獲批的關鍵!

現在網上和絕大多數公開介紹都談到這十個參考條件,這其實只是如何準備證據材料的提示,真正要寫出獲批的申請材料,關鍵還是要圍繞如何幫助審批者看到上面提到關鍵的這「六個核桃,現在我們就詳細介紹這「六個核桃」或者說「六點結論」。

結論一:申請人持續享有國家級或國際上的聲譽

移民局對"享有國家級或國際上的聲譽」給出了一個時間限定,那就是「持續」,這其中有很深的含義,也是針對這樣的情況: 比如一個申請受益人以前可能取得了傑出專業才能的聲望,但後來未能保持相同的水平,或者後來改行去做別的。

對於移民局來講,要確定申請人受益人直到提交申請時,這種聲譽必須是沒有終止或中斷。如果該申請受益人只是幾年前被公認取得傑出成就,而後來放棄專業領域或沒有繼續走在領域前沿,就不符合資格。例如提交的論文都是十年前的,行業協會會員資格五年前已經終止,獲得的獎項只有八年前的一次等。申請人受益人必須在所聲明的專業領域一直保持處於頂層水平的高度,並得到持續的讚譽。

對於「持續」的要求只有一種情況例外,就是申請受益人曾獲得了一次性國際認可的大獎,如諾貝爾獎,奧斯卡獎,普利策獎,因為此類獎足以表明其已經達到了所在專業領域的頂峰, 完全可以滿足「持續享有國家級或國際上的聲譽」這一結論,就像楊振寧,1957年獲得諾貝爾物理學獎,六十年後的今天,還一如既往地享有國際上的聲譽,究其原因,是因為該獎項太大了。而如果沒有這樣的一次性國際公認大獎,申請人受益人就不能依靠過去的輝煌成就證明其符合EB1A的資格,因為昨天的太陽曬不幹今天的被子。

還有一種情況,移民官在審理案件時發現,申請人提交的媒體報道都是申請前兩個月的,出版的書籍和發表的論文也是近一年內的。我們理解某些申請人在準備申請前做了大量工作,但短時期的「成就」沒有形成一定的「持續」性。

結論二:申請人已經獲得業內廣泛認可

EB-A1的審理中,採取「兩步審核法 」(詳見EB1.com.cn),第一步看是否提交了足夠符合條件的客觀證據,例如是否提交了十條參考條件中的至少三條;第二步綜合所有證據,整體上「主觀判斷」是否可以得出申請受益人在業內已經受到廣泛認可的結論。

在業內獲得認可是一種主觀的感受,來自於申請材料中客觀證據支持。例如獲得一次性國際大獎,或主要的國家級或國際上的獎項或名次,如果這種褒獎是基於申請受益人做出的意義重大的貢獻和成績,這種褒獎就代表獲得業內的廣泛認可;又如發表的論文或學術文章,被主流行業、專業出版物刊登,得到許多引用,反響巨大,也可以代表獲得業內廣泛認可;再如,被邀請做同業互查,或評審同行論文,或在重要學術會議上發表演講,同樣可以代表獲得業內的廣泛認可;如果是在藝術領域,申請受益人的作品參加展覽/展示,帶來巨大反響,或表演有很高票房,作品有很大的銷售量,也算獲得業內廣泛認可。 

結論三:申請人對所在專業領域做出過原創重大貢獻

申請人受益人的工作成果對所在專業領域產生意義重大的影響,對所在專業領域作出原創且重大貢獻是結論一和結論二的基礎。移民局審理官員在具體考量這種貢獻時有個觀點:這種貢獻和影響是「當下的」,或者說是具備現實意義的。例如獲得專利的某種技術或產品,如果還沒有具體應用或商用案例,也沒有證明出相關機構、組織或商業對此有應用的興趣,就不容易被認為對領域內產生意義重大的影響,做出過重大的貢獻,一個EB-1A申請案的成功必須基於實際已經取得的成就,而不是推測的未來收益。就象一封美國移民局的拒絕通知中寫到:「申請人必須證明申請受益人取得的成就對所在領域整體上已經有一定程度的影響」。此外,移民局還表示,他們接受在科技領域的論文發表和獲得引用作為對領域內影響的證據。發表的學術期刊越權威,獲得引用的次數越多,就代表這種影響和貢獻越大。如果沒有這樣的證據,類似證據也必須能夠顯示申請受益人對領域內已經有一定程度的貢獻和整體影響。

結論四:申請人已經上升到其專業領域內一小部分的頂層位置

美國移民局不會僅僅因為滿足十類規定條件中的三類就批准你的申請。即使你的材料可以推導出前面三個結論,你還要證明自己這個具備傑出專業才能的人才已經上升到其專業領域內一小部分的頂層位置

美國移民局在審理EB-1A申請案的第二步,會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支持證據,整體判定是否申請受益人持續享有國內或國際範圍的聲譽,是否已經獲得專業領域內的廣泛認可,是否已經對領域內做出重大貢獻上,是否上升到一小部分少數的頂層位置。美國國會早在1990年設立EB-1移民類別時就強調EB-1是為一小部分少數頂層位置的傑出人士保留的。

我的理解是:不同領域有不同的要求,主要看你所處的領域。這裡舉兩個極端些的例子,比如在一個非常狹窄的專業領域,在中國從業人員只有20個人,而他們的專業又對美國利益十分有幫助,我想在他們這個小圈子裡, 前六個人中有想移民美國的,美國一定都歡迎,甚至考慮到其他人沒有移民意願,前10個人有想移民的都行,而前十個就是50%了;而在另外一個領域,中國從業人員有2萬人,1%就是200人,如果200人里有50%申請,就是100人, 這種情況下,可能限制就會更嚴格些,可能就是5%。 所以大家不用糾結到底這個「少數頂層」的比例,記住你要做的就是提供把你與同行顯著區分、證明你鶴立雞群、行業翹楚的有力證據。

因此,申請EB-1A也要儘早,如果你的同行已經有很多人申請和獲批了,你的難度就會很大。反之,你就會佔到「早起的鳥有食吃」的便宜。

結論五:申請人獲得綠卡來美國後會繼續從事本專業領域工作

申請EB-1A移民類別的傑出人才, 享受到移民局提供的許多便利:繞過了勞工證申請程序,不需要提供由美國僱主發出的工作邀請,自己可以隨時申請。政府這樣做的目的就是以便捷高效的方式,吸引全世界具備傑出專業能力的人才來美,通過發揮自己的專業優勢,為美國帶來國家利益。如果你憑藉自己的專業才能,獲得綠卡,但來美國後放棄了專業領域、退休或從事其他工作,你就不再具備這種傑出專業才能,喪失了自我優勢,也違背了政府向你發放綠卡的初衷,這不是美國想看到的。

所以,在你證明自己具備傑出專業才能的同時,還必須在提交的材料中聲明來美后將繼續在自己的專業領域內工作。這一點成為近期移民局對EB-1A發出RFE中常見的補充證據要求。

EB1A在申請時不要求有美國僱主,即便你在申請時還沒有到美國或沒有開始自己的工作,你也可以提供對未來預期的聲明及支持材料。例如,你申請作為傑出商業人士來美,你在母國生意做得很大,如果提交申請時你還未在美國實質性開展業務,你至少也要展示出即將開展業務的預期,並有可行的計劃,你可以提交一份商業計劃書作為支持證據。你可以提交的一些證明你來美國將繼續在你的傑出專業才能領域工作的證據包括:

•當前或潛在的僱主介紹信;雖然EB-1A申請不需要雇傭信,但如果你已經有一份工作邀請,提供工作邀請信是證明你來美國后將繼續從事本專業領域工作的最好證明

• 預先的承諾:例如商業計劃書,準備設立公司的可行性報告、合同或意向書等;

•個人聲明, 包括來美國后如何準備在你傑出專業才能領域繼續工作的詳細計劃;

龐飛律師說,有些申請人對繼續從事本專業領域的工作容易混淆,導致申請失敗。當然,在某些情況下,是很難確定申請人受益人來美國后的工作是否是他移民申請時基於的傑出專業能力領域。例如,一個排球運動員獲得綠卡是基於在排球競技領域得到認可進而持續獲得國際聲譽,這是一項基於運動員的傑出專業能力,但在申請材料中,她展示出來的確是來美國后將為某個俱樂部擔任主教練。

我們都知道:傑出的運動員不一定會成為傑出的教練,運動員和專業教練是不同的職業技能,因此不能完全算作在同一專業領域。當然現實生活中,許多傑出的教練是來自以往傑出的運動員,也有自己不會游泳卻培養出冠軍的游泳教練。美國移民局針對這種情況,是這樣答覆的:

如果該申請受益人,作為運動員,曾獲得過國家級或國際上的褒獎、讚譽,同時也持續在教練或體育管理領域獲得國家級的褒獎、讚譽,移民局會整體考慮相關持續讚譽和傑出能力,並可能會得出這樣的結論:教練是申請人受益人的專業領域。或者,如果申請人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建立起作為教練的良好聲譽,有具體事實表明超過作為運動員的年限,移民局會考慮申請人作為教練或體育管理人才的申請。

這就是說,如果申請人受益人以往的經驗和聲譽是建立在運動員的基礎上,而來美國想從事教練或體育管理的職位,就不是在自己具備傑出才能的專業領域繼續工作,也就不符合相關移民法規,很難獲得批准。其實這也不難理解,你作為傑出運動員可以為美國帶來利益,但沒有人可以保證你日後也是一個傑出的教練,如果你來美國后不成為職業運動員而去當教練,此類綠卡不如直接發放給具備傑出教練才能的外國人。

結論六:申請人會持續利益美國

EB-1A移民類別最終的目的是通過吸引全世界的傑出人才到美國工作,持續為美國帶來利益。雖然相關移民法規沒有明確指出、也沒有明確要求申請人證明為美國帶來哪些利益,但移民局認為舉證的責任在於申請人,他們在申請材料中應該體現出如果獲得綠卡來美工作后,會持續給美國帶來利益。我們的經驗是,如果申請人受益人滿足前面相關的參考條件,證明了自己具備傑出專業能力,來美國後會堅守本領域的工作, 自然就給美國帶來利益,但在主申請信中,要有持續利益美國這點的筆墨描述。

移民局賦予申請人受益人移民利益的目的是希望看到他們的工作對國家和人民有直接、現實和廣泛利益。龐飛律師介紹符合美國國家利益的, 傳統上包括以下7個領域:

促進美國的經濟發展;

改善美國工人的工資水平以及工作條件;

為美國的兒童和暫時未符合資格的工人提供教育和培訓課程;

改善醫療、健康條件;

改善少年、老人或者貧困居民的住房條件;

改善環境以及合理利用自然資源

為美國政府某些部門或機構完成特定的任務。

眾多已被移民局批准並順利取得綠卡的傑出人才為美國帶來的利益並不局限於以上7個領域,且十分廣泛,例如:推動科技進步、提高教育水平、提高生產效率、繁榮文化、提高網路安全、促進知識產權保護、提高僱員福利等等,皆有可能,這些都屬於利益美國。實際上從事各行各業的申請受益人都符合條件,關鍵在於要在申請材料中,有相關文字聲明和證明所從事的工作會對美國的國家利益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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