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民事法律關係主體之:法人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用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繼承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法人是相對於自然人而言的另一種主要的民事主體,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一)法人應具備的條件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成立。主要是指法人的成立必須符合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要求,法人必須依照法定的程序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這是法人作為民事主體的根本條件,是保證法人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這三者都是法人作為獨立民事主體的基本條件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就必須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人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人的權利能力來源於法律,它始於法人的成立,終於法人的終止。同時,法人的權利能力與其成立的宗旨和業務範圍應當是一致的,法人無權進行違背其宗旨或超越其業務範圍的活動。法人的權利能力和作為法人的社會組織的職能是不同的,法人的活動並不代表該社會組織的全部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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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人的行為能力與其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同時消滅,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在範圍上是一致的,都受法律和法人章程所規定的範圍的限制並且法人的行為能力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來實現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以法人的名義所進行的活動,即被認為是法人本身的活動,其行為的後果要由法人來承擔。

(四)法人的種類

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兩種。企業法人指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的企業單位。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聯營企業法人、中外合營企業法人、外資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等。非企業法人指非直接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法人。非企業法人從事國家管理活動或非經營性的社會活動,依靠國家撥款或具有獨立活動經費,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從依法成立時便具有法人資格。主要包括國家機關法人、事業法人、社團法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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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來源於《法學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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