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利息多少才合法?

一、民間借貸利息多少才合法?

民間借貸利率是否合法是要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來判斷,事實上,就借貸利息本身而言,其實不存在合法不合法之說,只能說利率受不受法律保護。而且我國不同時期對民間借貸利率的保護界限也不一樣。

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第6條明確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2001年4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高利貸認定標準問題的函》(銀辦函[2001]182號):原則同意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不含浮動)4倍的高利貸行為認定標準適當下調,修改為「借貸利率高於法律允許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3倍的為高利借貸行為」。

Advertisements

2002年1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印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銀髮[2002]30號):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明確指出借款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介於年利率24%和36%之間的利息,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如果借款人已經償還了這部分利息,之後又反悔要求償還,法院同樣會駁回。此次司法解釋對「民間借貸」行為及主體範圍做出了界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Advertisements

二、民間借貸有關利息的問題爭議

1)沒有約定利息,是否需要支付?

民間借貸很多時候都是熟人之間的借貸,很多人都是憑藉一張借條就借錢,有的甚至連借條都沒有。因此無法知道雙方對利率的約定。這種情況下,是否需要支付利息呢?

【案例】

A先生向B先生借款100萬元,並約定一年內還清。但到期之後A並沒有如期還錢,B只好提起訴訟,要求A支付本金及從借款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即一年借期內的利息。A承認自己違約,但卻拒絕承擔該時間段內的利息。後來B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法院也以雙方沒有約定利息為由,判決駁回了B的訴訟請求。

【分析】

針對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約定不明的情形,相關規定指出: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2)本金扣除利息,利息基數應該如何確定?

民間借貸存在很多「砍頭息」,也就是出借人在放款的時候直接把所有的利息先從本金扣除,借款人拿到的錢實際少於所借的本金,但是卻要支付所有本金的利息。

【案例】

A向B借款10萬一年時間,約定月息3%,在放款時,B先把一年的利息10萬*36%=3.6萬扣除,A實際拿到手的只有6.4萬,但支付的卻是10萬本金的利息,如果按照資金實際使用率來算,A借錢的實際利息是3.6萬/6.4萬=56.25%的年化利息。

【分析】

雖然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應當認定為本金,但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只能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3)利滾利是否合法

在民間借貸中,利滾利是經常見的,利滾利簡單來說,如果借款到期之後無法償還本息,那為還的利息將計入本金,和原來的本金一起重新計息。

【案例】

A向B借款100萬元,約定年利率為24%。因到期后,A無法償付本息,B要求其在本金100萬元的基礎上,加上24萬元的一年利息一起計入本金,並約定延期半年,到期需要支付本息138.88萬。但在法院判決中,所涉24萬元不得計算複利。

【分析】

關於計算複利問題,相關規定指出: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

4)附加違約金是否合法?

在民間借貸過程中,有時候債權人為了防止借款人違約,一般都會增加一個違約條例,也就是如果借款人到期之後不能正常還款,那就就要交一定額違約金。

【案例】

A因為急需錢,向B借款100萬元,約定年利率為24%,B為了保證A能如期歸還借款人,另外擬定了一個條約,如果A不能如期歸還,則從借款之日起,以年利率20%支付從借款日到還款日為止的違約金。後來A無法如期償還本還息,但法院並沒有按照雙方的約定,判決A支付違約金。

【分析】

當事人在借貸時,往往會同時約定借款人逾期支付本息,必須支付違約金、滯納金、罰款等等。這些約定究竟是否有效呢?相關司法解釋,已經作出了明確答覆:「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不管借款雙方約定了多少種費用,但是在借款期間產生的所有費用不能超過24%,超過部分出借人的請求支付法院不予與支持。

Advertisements

你可能會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