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中院受理全國首起跨省涉及固體廢棄物損害環境公益訴訟案

8月25日,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河南省企業社會責任促進中心訴銅仁市銅鑫汞業有限公司等被告環境污染責任糾紛一案相關情況。這是首例由河南省內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是河南省首例涉及環境污染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也是我國第一起涉及跨省固體廢棄物損害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2016年6月17日,毛艷強、范林業等人在內蒙古分2車裝載了70餘噸危險廢物汞觸媒,其中1車於6月19日卸載至洛寧縣碧水源公司院內,被群眾舉報。7月27日環保部召開了河南、貴州、內蒙古三省協調會,要求貴州省環保廳協調銅鑫汞業有限公司於15日內將廢物拉走。

8月19日,河南省企業社會責任促進中心作為原告,將內蒙古東興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貴州省銅仁市銅鑫汞業有限公司、河北省保定市保運化學危險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以及毛艷強、范林業訴至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排除危害,消除環境污染風險,對受損環境恢復原狀,並賠償因此產生的經濟損失。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當日受理此案,並根據原告先於執行的申請,裁定被告立即將危險廢物安全轉移。從8月20日中午危險廢物開始裝車到21日晚駛離河南,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全程監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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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傳統的民事訴訟相比,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具有特殊性,發起者不一定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任何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為維護國家、社會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環境利益者推上被告席。依據現行環保法,此類組織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環境公益訴訟具有顯著的預防性,並不要求一定有損害事實發生,只要能根據有關情況合理判斷出可能使社會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訴訟。在本案中,這種預防功能尤為重要。低汞觸媒作為一種易中毒的危險廢物,對周邊環境和人群具有明顯的危害性。本案涉及多省、多組織,且污染物急需得到妥善處置,在受理前期過程中,洛陽中院積極與環保等部門溝通協調、有效銜接,發揮聯動機製作用,使本案得以高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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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劉寶介紹,本案處理過程充分凸顯了司法在保護環境和服務保障黨委中心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本案的前期處理及立案過程中,洛陽中院堅持立足審判職能,緊緊圍繞河南省委省政府對國有企業改革、脫貧攻堅和大氣污染防治三項重點工作,洛陽市委 「9+2」工作布局,切實發揮服務保障職能作用,在工作中更加強調主動服務、能動服務,努力確保案件依靠法律手段得以順利解決。在案件立案后,根據原告提出的先予執行申請,在最快的時間內依法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並進行了送達執行,要求被告銅鑫汞業公司立即將其非法傾倒在洛寧縣的危險廢物依法安全轉移並全程監督執行到位,努力將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消滅在源頭。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院長陳曉景認為,本案的受理充分體現了環境司法中保護優先、維護環境權益以及預防和懲治並重等理念。這既是踐行現代環境司法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服務和保障綠色發展的重要體現,更是依法保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和生命健康的現實需要。該案的受理標誌著我省環境公益訴訟邁出了至關重要的一步,對於引導公眾通過法律手段保護生態環境具有積極的示範意義。

運營人員: 唐駿 MX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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