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死亡賠償金如何計算?如何分配?

由於車禍導致死亡,這是不幸的,但是值得慰藉的是還有死亡賠償金給活著的人一點物質上的安慰,那麼,車禍死亡賠償金如何計算?如何分配呢?我們一起看下文的詳細介紹吧!

發生車禍時不幸的,車禍致人死亡是萬萬不幸的。在萬萬不幸中,唯一值得慶幸的是還有死亡賠償金。那麼,車禍死亡賠償金如何計算?能夠領取車禍死亡賠償金的人不肯定不是本人,只能是配偶及直系親屬,那麼,車禍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

一、車禍死亡賠償金如何計算

1、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計算方法:以定型化賠償模式來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和賠償年限,具體為:就是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對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死亡賠償金採納了系「繼承喪失說」,並非精神撫慰金,其計算公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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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2)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歲以下為20年(含);60周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3)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周歲—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2、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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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是結合受害人的身份來確定,賠償標準定了二等,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第二等,農村居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普遍的以戶籍為準,城鎮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戶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在同一個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標準來賠償,應該說有問題,但這是規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死亡賠償採取的是「繼承喪失說」理論,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沒來收入的減少的補償,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農村戶籍人員在城鎮就業或者安家、定居的情況及其普遍,這部分農村戶籍人員的收入、生活支出與城鎮戶籍的人並無什麼不同,因此以死者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切合。

二、車禍死亡賠償金怎樣分配

對於該款項的分配,應當依照立法上設立該款項的目的,並結合我國現實生活的實際情況來確定領受人的範圍和分割原則。領受人應確定在死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的範圍之內,因為他們所受到的精神創傷及物質損失是最大的,同時由於死者的非正常死亡,造成了家庭的殘缺,對於生活、工作等方面影響最大的,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至於具體的分配比例,只能確定一個原則,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按照實際情況靈活掌握,應以安定死者家屬的生活為主,精神補償為輔。死者的配偶及與死者死亡時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應當多得,與死者死亡時沒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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