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將污染物稀釋後排放

不久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強化了對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措施。比如在工業廢水管理方面,明確工業集聚區廢水實行集中處理,並嚴格其排放要求。然而,在實踐中,有很多產生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業是將有毒有害廢水通過污水處理系統進行處理的。

按照正在審議中的環保稅法規定,工業集聚區的企業將廢水通過工業集聚區的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的不繳納環保稅。因此,可以設想,大量工業園區、工業集聚區的企業可能會選擇將廢水排到工業集聚區的污水處理廠,這樣,既避免了自行處理污水,同時也免交了環保稅。但是,把含有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廢水排放到工業集聚區的污水處理廠其實也是一種變相的稀釋,並且很多採用生物氧化工藝的工業集聚區污水處理廠可能也沒有能力對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水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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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建議對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作出修改,修改為「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收集和處理產生的全部廢水,防止污染環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業廢水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處置要求進行分類收集和處置,不得稀釋排放,不得排入污水處理系統或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後排放」。

關於農業和農村水污染的防治事關食品安全的源頭治理,修正案草案對此也作出相應修改。修正案草案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農產品加工和養殖業廢水以及城鎮污水的,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並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這一條是在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基礎上進行的修改,修改得很好,解決了目前農產品加工和養殖業面臨的突出環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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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畜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採取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的方式消納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促進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就地就近利用」。

採用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的方式,將養殖產生的糞污作為肥料用於農田施肥,並進行消納,是目前很多規模化養殖場採取的方式,也是國家所鼓勵和支持的。而養殖所產生的糞污經過初步處理后的污水是不可能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其達到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也不必要,只需達到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即可。因此,建議將修正案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農產品加工和養殖業廢水以及城鎮污水的,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農田灌溉水質標準,並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運營人員: 董敏 MZ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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