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必須要做到財務與法務的有效融合!

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新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的保存期限由15年變為30年,總賬、明細賬的保存期限由15年變為30年。

新增15年的憑證,總計30年的憑證,基本貫穿了財務人的整個職業生涯,是財務人每一步的腳印。

而且在司法實踐中,很多經濟犯罪,比如偷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挪用公款罪、貪污罪、貸款詐騙罪、侵占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挪用資金罪,等等,都與財務會計相關!

因此,財務人員不僅僅要擅長財務、精通稅務,更要熟悉法務!

案例1:好多私企的負責人公款私款不分,導致財產混同,最終經濟糾紛時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很多老闆存在以下錯誤的認識:

1)公司都是老闆的,老闆拿公司的錢或者花公司的錢屬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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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錢在幾個公司之間拆借一是有這個需要,二是反正都是老闆的公司,這種拆借對老闆而言就是左口袋換到右口袋,沒必要區分那麼清楚;

3)將老闆的個人開銷計入公司可以避稅。

根據法律,公司的財產要優先用來清償公司的債務,還有剩餘的,才歸老闆(股東)所有,法律叫剩餘財產分配權。

以上錯誤的根源在於只看到了公司的利益歸老闆(股東)所有,而沒有看到公司的利益還和公司的債權人有關。在法律上,一旦發現這種情況,則股東或關聯公司要對該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甚至無限責任。

案例2:業務款大量走私賬

無容置疑,業務款走私賬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僅要受到行政處罰,嚴重的,可能還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而且在民商事方面亦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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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正常交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發票的買賣雙方及對公走賬的收付款雙方是一致的,不僅留下了證據,而且初步形成了一個相對完整的證據鏈條,一旦發生糾紛,這些證據有時就可以起到一錘定音的作用。但走私帳,由於合同雙方當事人與收款付款雙方不一致且沒有發票,如果沒有其他證據,就很難證明買賣合同和收付款是對應和匹配的,從而為維護合同權利帶來風險。

因此,業務往來應盡量該按規定走賬,以避免可能的風險。

總之,會計人員必須做到財務與法務的有效融合,真正做到有原則、有底線、有策略,平平安安做好財務人!

作者:郝守勇 來源:郝老師說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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