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車》誤診的法律界定

第一、無過失的誤診誤治:

(1)疾病早期癥狀不典型,其發生、發展,演變過程未顯現;

(2)疾病成因未知,缺乏有效的診療手段;(3)特殊少見病、疑難病難於及時明確診斷;

(4)技術水平、設備條件的限制;

(5)患者個體差異;患者及家屬隱瞞重要病史或不執行醫囑進行相關輔助檢查。

第二、有過失的誤診誤治:

(1)病史採集草率,忽視相關病史採集;

(2)體格檢查不認真,遺漏重要陽性體征;

(3)忽視必要的鑒別診斷;

(4)不認真、不及時解讀相關輔助檢查結果;

(5)盲目自信,不聽取他人意見或上級醫生的指示;在規定時間內診斷不明,療效不理想病例,不請會診;

(7)不鑽研業務,技術水平低下,對應該而且可以認識的疾病不認識。

運營人員: 黃醒夢 MZ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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