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需要公證嗎?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有哪些呢?

為了避免婚後發生關於婚前財產的糾紛,很多夫妻都會簽訂婚前協議,婚前協議是指夫妻於結婚登記前簽訂、結婚登記後生效的就有關雙方婚前、婚後的財產歸屬等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協議。那麼婚前協議需要進行公證嗎?

很多人在婚前都會簽訂婚前協議,避免婚後發生不必要的糾紛,那麼簽訂的婚前協議需要公證才能生效嗎?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婚前協議是沒有強制要求進行公證的。詳情請看下文。

一、什麼是婚前協議

婚前協議是指有結婚意願的男女雙方於結婚登記前簽訂、結婚登記後生效的就有關雙方婚前、婚後的財產歸屬、債權債務的享有承擔及其他權利義務等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協議。

二、婚前協議是否需要公證

婚前協議並非必須進行公證。如果婚前協議沒有公證,同樣具備法律效力,只不過公證過的婚前協議往往具備較高的效力。如果雙方對婚前協議中的內容沒有爭議,也可以不必公證。當然,如果是出現下列兩種情況,建議公證,可以避免之後不必要的糾纏和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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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沒有規定婚前協議要進行公證才有效。因此,公證不是婚前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除非雙方有明確約定。

三、公證的效力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任何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經過公證證明,國家證明它的真實性、合法性,即產生法律上的證據效力。因此,經過公證的婚前協議更具有證明效力,如果發生糾紛,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對經公證證明的協議,即應確認其效力,可以直接採證。因此,為確保協議的效力,雙方也可以對婚前協議辦理公證。

四、相關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十七、十八條規定一般情況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屬夫妻共有,婚前財產屬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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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根據上述文章中的內容,我們可知,婚前協議是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後制定的約定夫妻相關法律行為的協議,而且婚前協議不一定需要進行公證,但是公證后的法律效力更強。

隨著經濟的發展,離婚率的升高,為了避免離婚時的財產糾紛,越來越多人通過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來約定各自婚前財產的歸屬。那麼,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有哪些呢?

婚前財產協議的生效

婚前財產協議一般簽訂於男女雙方結婚之前,該協議一經簽署即成立,但視協議的具體內容而有不同的生效時間。如果協議僅就雙方婚前的財產進行事實描述的確定,則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即時雙方最終並沒有登記結婚,該協議也可以用於解除同居關係時的財產分割。如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男方婚前的某財產在雙方結婚後歸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則該約定隨雙方婚姻關係的成立而生效,如雙方最終沒有登記結婚的,則男方的婚前財產仍屬於個人財產。

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

我國《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據此,依法成立的婚前財產協議,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都有權依照約定行使相關的財產權利,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財產義務;離婚時,雙方財產利益的分配必須按照約定進行。當然,如果雙方在婚後另行簽署了內容不一致的財產協議的,以後簽署的協議為準。

婚前財產協議一般情況下不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以其與配偶之間實行分別財產製為由對第三方的債權請求進行抗辯。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除非債權人知道債務人夫妻之間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則該約定對債權人有約束力;該債務可以視為直接借款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無需承擔連帶責任。但是,提出抗辯的當事人應當就債權人知道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的事實進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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