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婦兒醫院手術留下後遺症 患者家屬敗訴

兩年前,劉先生4歲孩子在青島市婦女兒童醫院先後進行四次手術,之後左臂無法正常翻轉。劉先生認為醫院存在過失,於是將其告上法庭,經法院指定的青島市正源司法鑒定所鑒定,孩子所患先天性尺橈骨融合對功能影響不大,不需要治療,鑒定結果還顯示醫院存在告知缺陷、術前準備不足等四項過失,但即便如此,劉先生依然敗訴。目前,劉先生已在青島市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起訴。青島婦兒醫院方面告訴記者,一切以判決結果為準。

患者家屬要求婦兒醫院賠償損失160624元

兩年前,劉先生髮現孩子的左臂上有個「突起」,經青島婦兒醫院診斷為左側尺橈骨融合,並於2014年4月17日在婦兒開始接受治療。但術后劉先生的孩子卻出現手指腫脹、疼痛難忍的癥狀,四次手術后,孩子左臂竟無法翻轉,肢體功能受到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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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給孩子討個說法,劉先生將青島婦兒醫院告上了法庭,在市北區人民法院的安排下,劉先生的兒子接受了司法鑒定。根據青島正源司法鑒定所2015年9月25日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上面寫著先天性尺橈骨融合對功能影響不大,不需要治療,鑒定結果認為醫院存在為被鑒定人實施的左尺橈骨融合矯形手術指征不強、告知缺陷、術前準備不足、病例書寫不規範等四項過失行為。

2016年3月24日,市北區人民法院海雲庵法庭開庭審理,於2016年5月27日宣判,判決結果為劉先生敗訴。

原告劉先生辯稱,因兒子左肘外觀異常於2014年3月22日就診與被告青島市婦女兒童醫院處,並於4月12日住院治療,4月17日被告對原告行左側尺橈骨旋前內固定治療術。4月18日,原告因術后敷料包紮緊緻身體不適,因值班大夫未及時處置,致原告出現嚴重骨筋膜室綜合征,被告於2014年4月19日對原告行刀口切開減壓,負壓吸引術。4月22日、4月29日在全麻下行清創縫合術手術。在原告尚未完全恢復的情況下,被告催促原告出院。原告於5月6日出院。后經濟南、北京等醫院診療,原告並不存在陳舊性孟氏骨折。原告劉先生認為由於被告的錯誤診療行為,使原告受到傷害,故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6062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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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被告青島市婦女兒童醫院辯稱沒有過錯,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市北人民法院判決劉先生敗訴

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主張的事實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青島正源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雖載明青島市婦女兒童醫院在針對被鑒定人劉先生的診療活動中存在過失行為,但其又載明因被鑒定人劉先生先天性尺橈骨融合矯正術后未達到傷殘標準之規定,故不能評定醫療過失與傷殘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及參與度。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之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對此,原告要求重新鑒定,但對其主張未向法庭提供證據材料。為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劉先生要求被告青島市婦女兒童醫院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

家屬已經提起上訴

青島婦兒醫院方面告訴記者,一切以判決結果為準。

目前,劉先生表示雖然判決結果判其敗訴,但他對此不認可。「醫院是有過失行為的,不能因為孩子沒達到傷殘標準,就無法評定醫療過失與傷殘之間的因果關係及參與度就判我敗訴!目前我已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準備再次起訴。」

對於此事的後續進展,記者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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