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個極易搞混的稅務案例,稅率相差近一倍

大家都知道,稅收貫穿於企業整個業務流程中,業務產生於合同,同樣合同也會決定稅務。不同的業務流程和業務模式,會帶來不同的稅收,也就是業務決定稅務。建議財務人員一定要進入業務,了解業務,才可以最大限度降低稅務負擔!

案例一

同樣是租賃汽車:

若是只租賃車輛不帶司機,屬於有形動產租賃服務,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17%;

若是既租車也帶著司機,有承運資格,屬於交通運輸服務,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11%。

案例二

同樣是住宿費:

若是員工因公出差的住宿費,屬於差旅費,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增值稅;

若是公司客戶出差的住宿費,屬於招待費,一般納稅人不可以抵扣增值稅。

案例三

同樣是在酒店會場開會:

若是酒店方只是提供會議場地但是沒有配套服務的,屬於不動產租賃,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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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酒店方既提供會議場地又提供配套服務的,屬於會議展覽服務,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6%。

案例四

同樣是出租建築設備:

若是將建築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但沒有配備操作人員的,屬於有形動產租賃,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17%;

若是將建築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並配備操作人員的,屬於建築服務,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11%。

案例五

同樣是酒店的外賣:

若是外購了直接出售的外賣,屬於銷售貨物,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17%;

若是酒店進行了生產加工的外賣,屬於餐飲服務,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6%。

案例六

同樣是購銷合同的印花稅:

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或者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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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案例七

同樣是公司購買汽車:

若是購買的車輛專門用於簡易計稅項目、集體福利的,不得抵扣增值稅;

若是購買的車輛既用於一般計稅也用於簡易計稅項目、或者既用於生產經營也用於集體福利的,可以抵扣增值稅。

案例八

同樣是出租庫房:

若僅僅是出租庫房但沒有配備倉庫保管人員的,屬於不動產租賃,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的增值稅徵收率5%或者一般計稅的增值稅稅率11%;

若出租庫房並配備倉庫保管人員的,屬於倉儲服務,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的增值稅徵收率3%或者一般計稅的增值稅稅率6%。

案例九

同樣是公司購買材料:

若是購買的材料用於產品生產製造,則允許一次性抵扣增值稅;

若是用於不動產在建工程,則應分期抵扣增值稅。

案例十

同樣是自有房屋裝修:

若是裝修費達不到自有房屋原值50%的,則允許一次性抵扣增值稅;

若是裝修費超過自有房屋原值50%的,則應分期抵扣增值稅。

參考政策

(1)財稅〔2016〕140號《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九、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十、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的活動,按照「會議展覽服務」繳納增值稅。

十六、納稅人將建築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並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築服務」繳納增值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3)根據《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的規定,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物品、設備等有形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倉儲服務,是指利用倉庫、貨場或者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務活動。

(4)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六)計稅方法。一般納稅人發生下列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3.電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收派服務和文化體育服務。

(5)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規定:

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築服務,用於新建不動產,或者用於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並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分兩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上述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購進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來源:郝老師說會計微信公眾號)

運營人員: 魏宇波 MX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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