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病投保,能不能賠?

有很多人拒絕買保險,也有很多人想買卻被拒絕。大家都知道,保險是健康的時候才能買的,身患疾病尤其是大病的人就不符合投保條件了。

當被診斷已經患病時,首先面對的是大額的醫療費用,首先想到或者被問及的是「有沒有買過保險」,很多人在後悔,也有人試圖帶病投保。

「帶病投保」的問題,相信很多代理人都遇到過。帶病投保應不應該、能不能獲得賠償呢?

首先,「帶病投保」並如實告知后,根據病情輕重程度,通常會面臨正常承保、加費承保、增加除外責任和拒保等四種情況,只要如實告知並承保了,未來發生理賠時就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這沒什麼爭議。

有爭議的是明知道可能會被拒保,故意不如實告知,從而順利承保的情況。如果這種帶病投保都能賠償,誰還提前買保險呢?那保險公司離倒閉就不遠了,正常投保人的利益也將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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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望「帶病投保」能夠獲得理賠的依據是新《保險法》中"不可抗辯條款"(指第十六條第(2)項的規定)。

  • 《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 (2)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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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 (5)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6)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按照上述規定和先後邏輯順序,可以理解為:

1、保險公司知道「未如實告知」情況后,三十天內有權解除合同,不解除合同或者合同成立超過兩年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故意"未如實告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也不退還保費;

3、因重大過失未如實告知的,並且對保險事故的發生與否有重大影響的,不賠償但退還保費;

4、保險公司明知道未如實告知,仍然承保的,應當賠償。(防止保險公司故意收取保費后,然後以未如實告知為由不理賠不退費)。

那麼,如果是「故意」帶病投保,兩年內保險公司沒有發現,也沒有解除保險合同,兩年後保險公司已經喪失了解除合同的權利,那時能不能獲得賠償呢?(也就是說:已經投保兩年了,就是故意帶病投保的,不管什麼誠信不誠信、公平不公平了,直說賠不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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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搜集的實際案例顯示,在中國大陸保險公司在面對不可抗辯條款的時候,多數情況下難以獲得有利位置。多數情況下,保險公司敗訴賠付或者保險公司以接近賠付保額的金額進行和解。

但下面兩種情況除外:

(1)投保前,保險事故已發生(比如已經確診為癌症,再投保重疾險),兩年後理賠,保險公司可拒賠解約,申請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

(2)帶病投保后,兩年內出險,有意拖至兩年之後理賠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的義務),保險公司也可拒賠解約。

相關案例:2012年8月25日,李某為其父親投保人身保險,附加重大疾病保險,投保時未告知過往病史。兩年後,李某父親患病並申請重大疾病保險金理賠。經保險公司核實:在過去兩年,李某父親被診斷出「右肺腺癌」,並連續9次住院,但均未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作出解約、拒賠的決定。李某父親以兩年不可抗辯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索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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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帶病投保」還不想如實告知的客戶,我是敬而遠之的,因為最後肯定要走法律程序,無論賠還是不賠,兩頭都不討好。

對於「帶病投保」的問題,您怎麼看?歡迎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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