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籌建期及開辦費財務及納稅處理

昆明長耀英澤財務諮詢

1、籌建期

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

但是具體執行的時候,開始生產、經營之日就充滿了歧義,具體什麼是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有以下的多種看法:

1、以工商局營業執照上的成立日期作為籌建期結束日。

2、開始生產、經營之日具體是指從企業設備開始運作,開始投料製造產品或賣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為企業籌建期結束。

3、生產經營之日是指納稅人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

4、「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應是指企業的各項資產投入使用開始的年度,或者對外經營活動開始年度。

籌建期的判定會對後續的稅收產生很大的不同影響,因為:

企業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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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中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假設有個大型工業企業從2016年開始成立籌建,進行大型的生產設備和廠房等建設,建設期可能是1年、2年,或者5年,假設5年建好,第6年後開始生產銷售經營,又過了幾年後才開始盈利,如果籌建期被判定為營業執照的成立日為結束日,或者被判定為前建設期結束前的幾年,開始盈利后前幾年的費用和虧損,就不能被用於彌補了,企業損失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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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建設較長的,籌建期成本費用較高的,要爭取籌建期認定對企業有利的認定。

2、開辦費的賬務處理

開辦費指企業在企業批准籌建之日起,到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止的期間(即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支出。開辦費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的。

《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條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

籌建期支付工資,支付辦公費,差旅費,招待費,廣告費等

借: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貸:銀行存款/現金

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在實際發生時,直接記入「管理費用—開辦費」,不記入「長期待攤費用」,再在生產經營的當月一次性攤銷。

籌建期支付工資,支付辦公費,差旅費,招待費,廣告費等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銀行存款/現金

3、開辦費的所得稅的兩種處理方式:

1、《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2、國稅函[2009]98號文件第九條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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