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訂金,哪個可以退?一字之差損失10萬!!

先讓我們看一則真實案例,文後再詳細解讀「定金」、「訂金」的區別。

「定金」非「訂金」,就因為這一字之差,安吉某建築公司日前損失10萬元。

安吉縣工商局法規科的工作人員前兩天接待了當地一家建築工程公司有關合同糾紛的諮詢。該建築工程公司承接了某建築土建工程,2007年3月初與一門窗廠簽定價值50萬元的購銷合同,支付定金10萬元,約定對方於2007年4月20日將50萬元的鋁合金門窗送到建築工地,建築工程公司收到貨物時即結清貨款。但直到4月30日,門窗廠仍未將該批門窗送到建築工地,致使建築工程工期延誤,建築工程公司將承擔由此造成的延期竣工的責任。購銷雙方就此發生糾紛。

建築工程公司認為,門窗廠未按期提供貨物,其行為構成違約,按《合同法》規定應雙倍返還定金,遂要求門窗廠返還20萬元。而門窗廠則不予認可,強調當初訂立合同以及出據10萬元收據時,均寫明是「訂金」。《合同法》規定「定金」要雙倍返還,沒規定「訂金」也需雙倍返還。因此,只將10萬元「訂金」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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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縣工商局工作人員查看了建築工程公司出據的書面合同及收款收據,兩份材料上確實都註明為「訂金」。建築工程公司未仔細審核購銷合同,對「訂金」與「定金」的區別未加註意。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徑庭,建築公司白白損失了10萬元。(浙江新聞)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前,商家一般會要求消費者支付一定數額的「訂金」或者 「定金」,不少消費者在支付「訂金」或「定金」后,又放棄購買,轉而請求商家退還已經支付的「訂金」或「定金」。

那麼,「訂金」和「定金」,哪個是可以退的?

1、定 金

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雙方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方式。

《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這段話很重要,多讀幾次,千萬別馬虎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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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訂 金

訂金也屬於金錢質的一種,但是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對訂金加以規定,但訂金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卻被廣泛的採用。嚴格講訂金只是一個習慣用語,而非法律概念。

一般而言,訂金的交付應當理解為預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決收受訂金的一方的資金周轉短缺,從而增強其履約能力。其與定金最本質的區別在於,訂金不具備債的擔保性質,收受訂金的一方違約,只需返還所收受的訂金即可,而無需雙倍償付。(注意啊,訂金的功能,對收取訂金的一方約束力很低)

準確來講,訂金並不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並不具有定金的法律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且訂金不具有擔保的作用,通常情況下會被視為預付款。換句話說,如果在簽合同時寫明的是「訂金」字樣,當收受訂金的一方違約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其雙倍返還,只能要求其如數退還。正因為二者的法律效果相差甚遠,所以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企業或個人經常會利用普通百姓相關法律知識的欠缺,在簽訂合同時惡意設下文字陷阱,妄圖藉此來達到規避法律的意圖。所以筆者在這裡提醒大家在與他人簽合同時,一定要注意辨別合同上寫明的到底是「定金」還是「訂金」。①

3、押 金

押金也是金錢質的一種,具體講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即,押金是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移交債權人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可以用債務人所交押金優先受償;如債務人依約履行了債務,則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基於上述關於定金、訂金、押金的法律屬性的理解和認識,建議當事人在經濟生活中根據自己的需要,合理的選擇使用;但必須明確的是:如果選擇定金擔保方式,則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定金合同的性質,且其約定必須符合法律關於定金限額的規定,且必須採用書面的形式約定等。

來源: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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