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04年12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95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8號公布自1996年4月1日施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修訂)。

運營人員: 周卉 MZ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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