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依法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事件回顧:

1998年至2003年,福建省莆田市武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夷公司)在承建舊城改造項目時,因文物保護問題延緩工期,無法按時建成安置房。5年來,上百名拆遷戶長期在外租房,苦不堪言,先後數十次集體上訪。2001年12月18日,104個被拆遷戶將武夷公司訴至莆田市中級法院,請求判令該公司支付逾期交房期間的安置補助費與超面積安置部分購房款的利息等。

拆遷公司 一審敗訴

莆田中院一審認為,莆田市政府決定暫緩拆遷「林潤故居」,並未決定整個片區停止建設。武夷公司在明知不能拆除「林潤故居」的情況下,未按市政府的決定與有關部門協調,積極採取補救措施,儘快建設安置房,主觀上有過錯,不能免除違約責任。判決被告武夷公司支付被拆遷戶逾期過渡費和超面積安置房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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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后,武夷公司不服,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訴,稱:武夷公司未能履行拆遷協議按時交付安置房,是因為在履行協議過程中突然出現「林潤故居」的保護問題,政府決定「林潤故居」暫緩拆遷屬於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因此導致未能按時交付安置房,其並無過錯,不應承擔違約責任等。

併案開庭 查明事實

福建高院對這一群體性案件非常重視。2003年11月11日,合議庭將104件房屋拆遷合同糾紛案件合併開庭審理。上百名被拆遷戶從莆田趕到福州,同時接到邀請旁聽庭審的還有11名全國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經開庭審理和調查取證,福建高院查明以下事實:

1998年4月起,被拆遷戶先後與武夷公司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書》,約定武夷公司須在1999年11月18日前交付安置房,並就拆遷費用、違約責任以及免責事由等作了明確的約定。同時,武夷公司實施拆遷1個月後,當完成拆遷總量約80%時,被列入拆遷範圍的「林潤故居」居民及周邊部分林氏居民提出「林潤故居」系文物,不同意拆遷,拆遷因此暫停。而「林潤故居」此前並未被列為文物保護單位。9月,莆田市政府市長辦公會議決定:對「林潤故居」進行拍照、錄像、繪圖后拆除,保留木雕、石雕等主要構件。此後,上級有關部門函告莆田市政府對「林潤故居」妥加保護。但該會議決定並未得到執行,拆遷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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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至2001年7月間,莆田市政府先後7次召開會議,研究解決「林潤故居」保護問題等。會議均要求武夷公司把安置房建設放在第一位,保證安置房建設的質量和進度。經多次論證,莆田市政府認為「林潤故居」具有較高文物保護價值,決定對「林潤故居」採取異地遷建保護措施。2001年8月,武夷公司支付了「林潤故居」異地遷建費用150萬元。1年後,「林潤故居」異地遷建。此後,拆遷順利進行,至2003年9月2日安置房工程全部完工。

公開宣判 現場說法

合議庭認為,拆遷安置《協議書》為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按協議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武夷公司未按協議約定的期限向被拆遷戶交付安置房已為雙方確認的事實,本案的爭議在於武夷公司不能按期交房是否構成違約、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責或部分免責事由、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2003年12月30日,合議庭在莆田對此案進行公開宣判,並對雙方爭議的法律焦點進行現場說法。

一、本案是否存在不可抗力,並由此造成安置房無法如期建設和交付

合議庭認為,我國民法通則及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當事人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違約責任。所謂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合同生效后不能避免其發生,並且對由此造成的損失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武夷公司作為拆遷人應當預見部分被拆遷人可能不同意拆遷安置方案,從而拒簽協議、拒絕搬遷。遇此情況,法律賦予其救濟途徑是依法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裁決並強制拆遷。因此,「林潤故居」住戶及其周邊部分林氏居民不同意訂立拆遷安置協議和搬遷,屬於武夷公司應當預見並可獲合法救濟的情況。在申請政府主管部門對拆遷安置補償爭議進行處理的階段,不能免除武夷公司對其他已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的合同責任。武夷公司所不能預見的是,其就拆遷爭議申請裁決后,市建委中止裁決;此後,市政府對「林潤故居」的論證及暫緩拆遷的決定,是武夷公司無法控制和避免的。但市政府為避免該問題影響安置房建設,告知武夷公司可與規劃部門協調,改變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此時,方案尚未審批)。武夷公司如及時照此辦理,可避免或減少暫緩拆遷給安置房建設帶來的影響和損失。因此,「林潤故居」所引發的問題雖然客觀上造成武夷公司對整個建設項目分期分段施工,延長建設期限,但並不構成不可抗力。市政府多次督促武夷公司抓緊進行安置房的建設,武夷公司在無法判斷「林潤故居」能否拆遷及何時拆遷的情況下,沒有執行市政府的決定,造成安置房建設停滯和延緩,未能按期交付被上訴人,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的合同責任。

二、逾期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合議庭認為,本案中被拆遷戶主張的逾期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系基於其與武夷公司在拆遷協議中的約定,協議約定逾期半年以內按3倍、逾期半年以上按6倍的標準支付逾期安置補助費,且武夷公司在逾期安置期間也按該標準向被拆遷戶支付了部分逾期安置補助費,故該標準應予認可。

三、武夷公司是否應向被拆遷戶支付超面積安置部分購置款的利息

合議庭認為,武夷公司逾期交付安置房,佔用了被拆遷戶已交的超面積安置部分購置款,應按對等原則,比照被拆遷戶逾期交納購房款的違約責任,按月利率1.5%的標準向被拆遷戶支付逾期交房后佔有該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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