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護士處方權現狀

在美國、英國、荷蘭等一些發達國家,護士都擁有一定範圍的處方權。有處方權的護士都有自己擅長的專科,例如疼痛管理、糖尿病的管理等。處方權是把雙刃劍,責任與權利并行。雖然擁有處方權后,護士的責任與壓力也會隨之增大,但是他們的職業滿意率也更高。

處方權的分類

目前全球護士處方權主要分三種:

(1)獨立處方權:從患者首次評估、診斷、診療和持續監控都獨自處理;

(2)補充處方權:即和有獨立處方權的醫生共同合作在初次評估、診斷後進行處方;

(3)團隊條例:即在特定條件下開具事先決定好的處方。

處方護士的准入資格

1. 學歷要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要求處方護士是具有碩士或博士學歷的高級實踐護士(advanced practice nurse,AP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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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必修課程:美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都在 APN 的研究生課程中設置了體格檢查、病理生理、高級藥理等必修的課程。

3. 額外課程:申請處方權的護士還需參加額外的藥物處方權相關課程。

4. 臨床實習:申請處方權的護士還需完成相應的臨床實習。

處方權的實施限制

1. 護理處方權的許可權

護士的處方權,有著特定的許可權和範圍。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美國限定具有處方權的護士在其自身執業範疇或專科領域內開具處方。初級保健領域的 CNP 所開具的藥物處方集中在慢性病管理方面;而急診和急重症病房的 CNP 所開具的處方以臨床診斷處方、急救藥物處方、消炎鎮痛藥物處方為多。

2. 建立在醫生的診斷基礎之上

患者要有醫生診斷,處方護士要在醫生診斷的基礎上,才能開具藥物和非藥物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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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實施範圍

護士處方權是在社區醫院內開放。處方護士是在患者疾病輕微並在社區醫院就醫的情況下,其處方權才能實施。

4. 特殊情況的應對

處方護士遇到一些特殊情況,要正確應對。不能診斷患者的健康問題或患者病情嚴重時,則應該建議患者去上一級醫院就醫或報告醫生。在患者病情危急時,即使沒有經過處方權認證的護士也應該實施處方權,但需要對緊急情況進行界定。

5. 在醫生指導下

處方護士應該在醫生的同意下開處方或與醫生合作開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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