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中 有繩」

王乾榮

繩之以法,指對違法者「拿法律說事」「用法律制裁」,古希臘哲人亞里士多德在公元前350年就說過:「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

在我們,繩之以法出自《後漢書·馮衍傳》,「以文帝之明,而魏尚之忠,繩之以法則為罪……」,時在公元900多年——某種意義上,咱們祖宗還是懂法治的。

為什麼以「繩」衡「法」呢?這乃是祖先的智慧。

我祖父擅木工。他有一個墨斗,狀貌大小似鴿子。「鴿子」腹內盛墨水,像轆轤心軸的一條鐵絲,橫穿「鴿肚」,橫軸上繞有繩索,繩索浸於墨水之中。開圓木時,「鴿子」被定位於圓木一端,爺爺左手將露出「鴿喙」的繩頭拽至圓木另一端固定,右手如彈弦子一般,把綳直的、飽蘸墨汁的繩子從中間提起,再放下,一條筆直墨線,便印在圓木表皮。循著墨線,爺爺和徒弟一人一頭、一來一回拉動大鋸,圓木被一分為二,鋸面平整如削。這套工藝,傳為巨匠魯班發明。荀況《勸學篇》「木受繩則直」,即此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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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沒有這條縱貫圓木的、飽蘸墨汁的、綳直的繩子管著,木匠想把木板鋸得直而平,是不可能的。

此「繩」為名詞動用。祖先將法律標準喻為一條特製的繩子,挺貼切——離了它,要麼「不及」,要麼「過」,非「枉」即「縱」,會出偏差。

上面說了,世人多在懲罰意義上用到「繩之以法」;實則在防範意義上,人也該「繩之以法」,自覺不逾法律這個「雷池」一步。

十字路口「協警」的主要職責,是阻止車輛和行人闖紅燈。有時候他們吹哨子,有時候他們揮小旗。當哨子和旗子全被聽而不聞、視若無睹之時,他們便拉起一條繩子阻止行人的「中國式過馬路」。這是條什麼繩子?它只能被視為「恥辱繩」。過馬路,多麼小小不言之事!如果咱們心中時刻「印」著一條文明行走的、與交通安全法契合的無形「繩子」,用得著人拿一根粗陋的塑料繩硬性攔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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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繩之以法」色彩偏於嚴厲,已被固化為對違法者而言,則「心中有繩」這說法,咱們總是可以接受的。的確,咱們心中還應有一條在法律之「繩」之上的「繩」。上引《馮衍傳》之文的下半句,即為「施之以德則為功」。治國「施之以德」,即遵從道德原則,再加法律,則如「烹小鮮」焉,其「功」無量。對於公民來說,心中有「德」,遵之以德,同樣重要,也是「功」莫大焉——但這須更高的自覺和更強的定力。

俗謂「舉頭三尺有神明」,富宗教意味,現代人可將之理解為「心中須有一個至高的道德標準」,也可謂「神明之繩」。神,知人所不知者也;明,見人所不見者也。罪惡多發生於隱秘之地。然而一人私下做事,人不知,自知,人不見,自見;其實「人在做,天在看」,天即神明,就當有神明瞪大眼睛,監督著自己的行止,比當下無處不在的攝像頭靈萬倍,不會有任何疏漏。所以,無論何時何地,別做虧心事、缺德事,連壞念頭,也切勿稍動。咱們祖先給這種境界,造了一個形象優美的詞——慎獨,即《中庸》里說的,「莫見乎隱,莫顯乎微,故君子慎其獨也」。

慎獨,最核心的意義即在,不管別人是不是看得到,只與自己心中的神明對話,正所謂「芝蘭生於幽林,不以無人而不芳」。

(作者系高級記者)

運營人員: 周卉 MZ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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