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中國揮發性有機物(VOCs)法律法規
01VOCs的定義
「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指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烴類(烷烴、烯烴、炔烴、芳香烴等)、含氧有機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機物、含氮有機物、含硫有機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細顆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體物
美國材料與試驗協會(ASTM):
任何能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
美國聯邦環保署(EPA):
除CO、CO2、H2CO3、金屬碳化物、金屬碳酸鹽和碳酸銨外,任何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碳化合物
世界衛生組織(WHO):
指沸點範圍在50~260℃之間,室溫下飽和蒸氣壓超過133.32Pa,在常溫下以蒸氣形式存在於空氣中的一類有機物。按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化學結構可進一步分為8類:烷類、芳烴類、烯類、鹵烴類、酯類、醛類、酮類和其他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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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VOCs的分類
目前比較普遍的分類是按照世界衛生組織(WHO)的規定分類,主要是根據沸點進行分類,其分類如下表所示:
03VOCs的危害
04VOCs排放特點
05中國VOCs污防治政策體系
06中國VOCs污染防治政策
07VOCs排污收費試點省份
08各地VOCs排污收費標準
09各地VOCs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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