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借款協議書範本

一、三方借款合同

貸款方:

借款方:

保證方:

借款方為進行生產(或經營活動),向貸款方申請借款,並聘請作為保證人,貸款方業已審查批准,經三方(或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貸款種類

第二條:借款用途

第三條: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元整。

第四條:借款利率借款利息為千分之,利隨本情,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新規定計算。

第五條:借款和還款期限

第六條: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來源:

2、還款方式:

第七條:保證條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品由貸款方退還給借款方。

2、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3、借款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4、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5、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后,有向借貸方追償的權利,借貸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第八條:違約責任

(一)、借款方的違約責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銀行可以停止發放新貸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並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加減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貸款方的違約責任 1、貸款方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應與加收借款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2、銀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員,因失職行為造成貸款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條例》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發生,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條例》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時,應及時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並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之後,借款方已佔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報送等有關單位(如經公證或鑒證,應送公證或鑒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貸款方:(簽字)

地 址:

電話號碼:

借款方:(簽字)

地址:電話號碼:

保證方:(簽字) 地址:

電話號碼:

二、審理借貸合同糾紛案件的基本原則

1、保護合法借貸行為,暢通融資渠道。維護良好金融運行秩序和環境,促進金融協調發展,是振興經濟和維護金融安全的重要方面。在民間資本日益壯大,投資需求日益強烈的現狀下,一味地採取「堵」的方式否定民間融資行為的合法性並非明智有效的手段,人民法院在審理借貸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充分運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平等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通過民商事案件的審理規範和引導民間融資行為的健康有序進行,保護合理合法的民間借貸和企業融資行為,依法支持金融創新,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實現司法的疏導作用。

2、制裁非法借貸行為,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人民法院要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嚴厲打擊和制裁各種擾亂金融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為規範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維護社會穩定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審理借貸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要積極履行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司法職責,注意甄別以各種合法形式掩蓋的非法金融活動,防止少數企業或個人利用當前中小企業急需資金的機會規避金融監管、牟取非法利益,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在審理和執行借貸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發現存在非法集資嫌疑和犯罪線索,或者有引發系統性風險可能的,要及時向公安、檢察、金融監管、工商等部門通報情況,統籌協調相關案件的處理和風險防範;及時移送案件或犯罪線索;要運用多種手段加強集資款的清收追逃,依法及時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還要做好處理突發事件的預案,防範少數不法人員煽動、組織群體性事件而引發新的社會矛盾。

運營人員: 周卉 MZ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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