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強暴」男性,男性能否維權

大家都知道強姦罪,猥褻婦女罪,這些罪名的被害人都是女性,然而隨著女性社會地位的提高,女性「強姦」男性,女老師「誘姦」男學生,妻子虐待丈夫,女上司性騷擾男下屬,女性包養男性只為長期虐待等相似事情時有發生。那麼如果一個男性被女性強暴、猥褻,法律會保護他們的權益嗎?下面就這些問題做一下解答。

第一種情形,女性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係,男性能否尋求法律保護。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刑法》中的強姦罪指出的受害人是婦女,顯然男性受到女性「性侵犯」后,不能以「強姦罪」懲罰女性,這是法律空白。刑法上無法懲罰實施「強姦」的女性,無法立案。

第二種情形,女性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係,懷孕后孩子撫養權誰來承擔?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撫養權」應該和「女性性侵犯男性」分開談。不管當初情形如何,男女雙方都要盡到撫養義務。假若女性強迫男性發生性關係,應該多承擔責任。

第三種情形,女性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係,造成男性身體損害,誰來負責?這種情況可以按「故意傷害罪」處理。

第四種情形,女性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係,造成女性身體損害,誰來負責?這種情形屬於其行為的自然結果,責任由女性自己來負。

第五種情形,女性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係,被傳染性病,責任誰負?這種情形屬於行為的自然結果,由自己負責。

第六種情形,未成年女性引誘男性發生性關係,造成男性犯「強姦罪」,女性是否承擔責任?這種情形如果男性不追究其責任,一般不會認為女性是犯罪。由於女性是未成年少女,所以不構成犯罪。

第七種情形,成年女性引誘未成年男性發生性關係,影響男性成長的心理和生理,女性是否犯罪?這種情形目前存在法律空白,女性不構成犯罪,難以追究責任。但是男性可以「人身損害賠償」提起民事賠償。 

第八種情形,女性性騷擾男性,法律如何界定?目前《婦女權益保障法》已經修改,裡面有條文禁止男性對女性的性騷擾,但是女性對男性的性騷擾卻沒有明文規定。

第九種情形,家庭中妻子違背了丈夫意願,強行與丈夫發生性關係,是否可算「婚內強姦」?婚內強姦,屬於「犯罪學」概念,不屬於「法律」概念。如果丈夫「婚內強姦」妻子,在「犯罪學」上屬於犯罪,但在法律上沒有這個罪名,只是可作為法官「酌情量刑」的情節。反之,刑法無法約束妻子「婚內強姦」丈夫。

第十種情形,男性遭女性施暴,防衛過程中誤傷女性,是「防衛過當」還是「過失傷人」? 這種情形應屬防衛過當。如果造成傷害嚴重,應該是過失傷人。男性可以追究女性的民事責任,也可以要求經濟賠償。

類似這些情形的男性被侵害的案件很多,我相信法律會逐步填補這些方面的空白,還男性一個自由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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