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喝酒」服務真的靠譜嗎?

有人花錢吃飯,有人花錢唱歌;

有人花錢購物,有人花錢按摩;

現在又有了一個新興產業:

有人花錢酒桌上找人「代喝」

……

近日,代駕軟體「e代駕」上線「e代喝」服務,該服務上線至今,已經覆蓋北京、上海、廣州等全國一線二線36個城市。

關於代駕,是有明確的制度規定和行業准入門檻的。需要從事代駕行業的人有駕駛證並且達到一定的年限、開車技術有保障、沒有其它不良記錄方能勝任。

但「代喝酒」則是一個完全不可控的存在。代駕可以有,「代喝酒」卻沒那麼靠譜了。

1填個資料就可成「代喝牛人」

記者下載並打開e代駕APP客戶端后看到,其服務欄確實多出了一項「代喝」服務。介紹頁面顯示:「e代喝,一款征服酒局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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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個功能尚無法直接在軟體中使用,需要將鏈接分享至微信中體驗。

手機截圖 來源:北京青年報

在打開鏈接之後,用戶可以選擇是否允許使用當前的位置。隨後就可以點擊「找人代喝」。而找人代喝還能根據不同的類別進行針對性尋找,如「按酒量」、「按標籤」、「按距離」等。

記者搜索發現,根據定位能夠找到附近數十名代喝用戶,每個用戶的信息除了昵稱之外,分別是啤酒、紅酒和白酒的酒量,有需求的人可以通過「給ta留言」與之取得聯繫。

手機截圖 來源:北京青年報

此外,該服務還有「我也能喝」選項,用戶在填寫昵稱、地址、性別和酒量等信息后,就完成了資料註冊,隨即就能成為「代喝牛人」。

此功能一經上線,不少網友紛紛感慨,段子手口中的創意竟然真的變成了現實。但在調侃之餘,更多的聲音則是在擔心「代喝」的風險:「萬一喝酒時出現了問題,誰來負責?平台方是否有規範的條款作為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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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台稱發生意外「後果自負」

網友小川在使用「e代喝」時發現,找到代其喝酒的對象並不容易。

小川曾嘗試通過「e代喝」的聊天功能與周圍近20位代喝牛人聯繫,一兩天後竟無一人回復消息。這讓小川懷疑,e代喝的存在是否形同虛設。

在註冊成為「代喝牛人」時,用戶無需實名制,地址、性別和酒量等信息均可以自行填寫。這讓小川有些疑慮,「我不能確定這些信息是否真實,特別是至關重要的酒量,那些自稱能喝三斤白酒的,酒量是否要通過e代喝測試?但看這些信息確實無法放心地下單找人代喝。」

針對網友的疑問,記者聯繫到e代駕方的工作人員,對方表示,「e代喝」只是一個交流溝通的渠道,目的是為有「代喝」需求的用戶提供便利。如果用戶們需要找代喝,可以根據自己需求與代喝方溝通聯繫。「如果發生意外,一切後果由用戶自己承擔解決,和平台無任何關係。」

3「免責聲明」並不完全有效

對於種種質疑。此前有媒體記者聯繫到「e代駕」的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幾乎是代表公司做出了一個「免責聲明」:

「e代喝只是一個交流溝通的渠道,目的是為有「代喝」需求的用戶提供便利。如果用戶們需要找代喝,可以根據自己需求與代喝方溝通聯繫。如果發生意外,一切後果由用戶自己承擔解決,和平台無任何關係。」

但是這樣的「免責聲明」實際上並不是完全有效的,儘管當事人在平台上溝通交流后,是否願意代他人喝酒,是否簽訂代喝酒協議,是當事人雙方自己的意願,但是e代駕有責任對通過平台進行的活動進行監管,一旦發現可能出現的酒駕、酒後劇烈運動、酒後聚眾鬥毆等情況,應當立即採取報警等相關措施,否則也需要視情況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外,用戶雙方簽訂的「代喝協議」也屬於合同的一種。

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法律條文來看,合同是有效的,但是這份合同的內容卻太過簡單粗暴:僱用一方是否有義務調查對方的真實酒量、是否存在不能喝酒,或因喝酒可能導致的疾病、酒後一旦發生意外或者進行違法犯罪行為,雇傭一方是否需要負責等問題都沒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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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之前先簽個責任書?

最近網路流傳著一份「責任書」,上面寫明「如因酒後造成本人及他人的一切後果,與本次聚會組織者和參與者無任何關係,全部後果由我自己承擔。」

「責任書」下方還印滿了一個個紅手印。

圖片來自網路

看著一個個鮮紅的手印,

都覺得這下就可以安心喝酒了,

你們誰都不用負責任了?

NO!

根據《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根據以上幾條法律法規可以明確得出結論,共同飲酒人簽訂的這些「免責條款」,由於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是無效的。

所以,就算簽了這些「醉酒免責條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後遭受損傷或者死亡的,共同飲酒人存在過錯的,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並不因簽訂條款而免責

根據近年來一些法院的判例,如果發生以下幾種情況,共同飲酒人就要承擔相應責任:

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無論「酒友」是否明知,都應承擔責任,不過「明知」時責任較大。

強迫性勸酒——主觀上存在過錯即應承擔責任,但強迫性勸酒不是暴力行為,賠償亦只是相應的。

酒後駕車、洗澡、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法律並無明確規定,一般認為在明知對方酒後駕車而不加以勸阻的情況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會承擔一定的責任。

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視情況而定,若醉酒到無法自控,酒友負有一定的監護義務,將其送往家中或醫院,若出現意外,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來源 北京青年報 法制網 檢察日報 正義網 都市快報

編輯 鍾嘉欣

運營人員: 魏宇波 MX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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