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協議》有什麼用?

相信很多人在公司辦理入職的時候被要求籤署《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協議》,但是《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協議》具體規定了什麼,簽署了之後要怎麼執行,或許很多人並不清楚。


《保密協議》的作用

1、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2、在我國,法律允許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通過合同約定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一款也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3、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保密約定,既可以以保密條款的形式寫入勞動合同,也可以單獨訂立一份保密協議。兩種形式的效力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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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簽訂保密協議主要意義在於,可以約束相關知情人員,不得隨意泄漏,否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競業禁止協議》的作用

競業禁止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於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后一段時間內從業於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勞動者自行創建的與原單位業務範圍相同的企業。

競業禁止又稱競業避止,是對與特定的經營內容有關的特定人的某些行為予以禁止的一種制度。競業禁止的限制對象負有不從事特定競業行為的義務,這種義務的產生原因有二:

一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公司法對董事、經理等的競業禁止義務所作的規定;

二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約定,此類協議通常用於保護僱主的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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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協議》不僅在員工在職的時候對員工有約束,員工離職之後也需要對公司的相關信息和商業模式等進行保密,《競業禁止協議》甚至要求員工離職之後的一定期限內(最多不能超過兩年),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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