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計件工資時工人所得能否低於最低工資?

趙女士問:我在某商場做服裝銷售員,與商場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我每月的工資由底薪加提成構成,底薪1500元,每出售100元的商品提成5元,每月的銷售任務是10000元,完不成任務就沒有底薪。2017年3月-5月,由於該商場購進的服裝不合消費者喜好而大量滯銷。我每個月最多能賣6000元的服裝。於是商場按合同約定不給我發放底薪,我只拿到了150元的提成。這點錢根本不能做什麼。多次找到商場理論,但商場拒絕支付底薪。請問,實行計件工資時工人所得能否低於最低工資?

答:趙女士所述情形是以提成的方式計算和支付工資,屬於計件工資的一種形式。計件工資的關鍵是制定合適的任務定額。《根據最低工資標準》,實行計件或提成工資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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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到本案中,是因為該商場所購商品不受消費者喜好,這段時間,即便趙女士多努力也很難完成任務,因此,繼續按照先前約定的銷售定額計算是不合理的。因此,商場應當按照約定的金額標準支付趙女士底薪1500元。

作者:李天全

來源:中國法院網

運營人員: 唐駿 MX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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