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客車染上皮膚病 客運公司是否應賠償?

問:

國慶長假期間,我搭乘一家客運公司的客車前往外地遊玩。到達目的地后不久,我就出現了全身皮膚瘙癢,臉上、頸部甚至還有嚴重紅腫,醫院診斷我感染了皮膚病。經追查,是客車上用於旅客夜間取暖的物品細菌含量嚴重超標所致。而有關部門此前抽檢發現問題后,曾責令客運公司更換和消毒,但客運公司表面上允諾,背地裡卻為了不耽誤收益照常營運。我要求賠償2000餘元的醫療費用,但客運公司一口拒絕。請問:客運公司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

  答:

公司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一方面,從消費者權益保護角度來看,公司應當擔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也就是說,公司作為經營者和管理者,對接受服務的消費者(乘客)具有安全保障義務。可客運公司明知取暖物品細菌含量嚴重超標,既未向你明確警示存在的潛在危險,也沒有有效防止危害的發生,明顯違反了自身的法定義務。該法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因此,公司必須對其行為所導致的你的損害後果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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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從侵權責任來看,公司也必須賠償。由於每個人的個體體質不同,抵抗力也不盡相同,在同樣環境下產生的結果也非必然一致。公司明知乘坐者形形色色,細菌含量嚴重超標的取暖用具將給不特定乘客造成損害,卻聽之任之,明顯存在過錯。《侵權責任法》第6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再一方面,從合同角度來看,公司更難辭其咎。《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你被染上皮膚病純屬意外,尤其是你對此既無重大過失,更不存在故意,因此該公司應承擔全部責任。

來源:浙江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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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人員: 王躍 MZ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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