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幼兒園水管爆裂 樓下旅店水漫金山要賠償

廚房水管年久失修致凌晨跑水殃及樓下,樓下業主與樓上承租人、出租人及物業公司因此對簿公堂。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依法判決張某、馬某及某物業公司分別賠償郭某因跑水事故產生的財產損失及營業損失共計12899.50元、9674.60元及9674.6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服判且履行完畢。

  經查,張某自2012年3月始即租用馬某所有的三樓房屋經營幼兒園,其位置在郭某經營的旅店(一、二樓)樓上,某物業公司負責該樓的物業服務管理。承租期間,張某未發現廚房內的水管有跑水現象。2015年8月30日0時許,郭某發現樓上房屋往下滲水,將其經營的旅店牆體及相關設施浸濕,遂找到張某及物業公司。因物業公司維修人員不知道水管閥門所在位置,未能及時找到閥門,致使物業公司在得到跑水通知后耗時約45分鐘才關閉閥門。郭某與張某、物業公司於當日簽署《協議書》,明確其設備損失範圍,並約定因跑水造成不能正常營業的房租費及住宿費損失金額,均按實際發生數額百分百賠償,維修等事宜三方協商解決。2015年8月31日,張某做好新被褥送至原告處被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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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某不同意郭某訴請,馬某認為房屋租賃協議明確約定了承租人張某的相關義務,馬某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物業公司認可其有過錯,同意對郭某的合理損失承擔10%的責任。

  另查明,水管於事發時已使用14年,在張某承租前有過一次跑水,物業公司維修時打了一個卡子。此次跑水系卡子下方位置迸裂,發生原因系水管自然老化、年久失修。

  法院認為,案件的爭議焦點系三名被告責任的有無及劃分。馬某作為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明知水管自然老化、年久失修,有過跑水事實且經過物業公司的維修,其應當知道水管存在瑕疵即安全隱患但未予排除。馬某的上述過錯是該起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張某作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即實際使用人,房屋內的相關設備設施在其實際控制中,故其有相應的監管之責。張某於2012年3月起即租用涉案房屋,水管年久失修、自然老化及維修打過卡子的事實應當知道,但其使用涉案房屋三年,與馬某四簽合同,均未對水管提出維修養護或更換要求,未盡到必要的謹慎注意義務,使安全隱患長期存在但未能及時予以排除。張某的上述過錯是該起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物業公司於事故發生后,自接到跑水通知至關閉水管閥門約45分鐘致損失擴大,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郭某於事發后通知張某及物業公司,且幫助張某清水,無證據證明原告對其浸泡財產損失存在過錯,故原告無責。根據三名被告的過錯程度,酌定張某、馬某、物業公司的責任比例分別為40%、30%、30%。綜上,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中國法院網訊 (陳秀萍 高瑞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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