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補償政策

一、崗位滿足條件

(一)生態保護崗位對象為具備勞動能力和意願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具備勞動能力和意願的,未納入建檔立卡範圍的農村低保人口;具備勞動能力和意願的人均可支配收人在當年貧困線與次年貧困線之間的低收入農村人口,該部分人口按照收人從低到高的原則安排。

(二)各鄉(街道)生態保護崗位安排人數不得超過上述三類對象所對應總人數的50%。

(三)上述對象不含一二級殘疾人口、全日制教育在校生、村(居)「兩委」成員、與行政企事業單位有一年以上實際雇傭關係人口、在外一年以上自由職業者。

(四)生態保護崗位與各類生態保護補助獎勵保底政策不得重複安排。

二、崗位補助標準

生態保護政策崗位既要實行額度控制,即新增和騰換崗位全勤補助標準統一為每年3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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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崗位職責

(一)草原生態保護崗位

積極引導貧困群眾在核定的載畜量內多養畜(良種)。各縣(區)可結合實際,根據草獎資金情況,適當提高實現草畜平衡純牧戶貧困戶草獎資金的「保底」標準。優先聘用有勞動能力和意願的貧困戶為草原監督員,對通過年度考核稱職的貧困戶可連續聘任。吸納有勞動能力和意願的貧困戶參與牧業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對吸納貧困人口較多的企業、合作組織優先競標牧業基礎設施項目。

(二)林業生態保護崗位

1.重點生態公益林保護。切實發揮我區公益林管護站作用,積極組織貧困群眾參與森林管護,優先聘請有勞動能力和意願的貧困群眾為專職護林員或兼職護林員,增加貧困群眾工資性收人。

2.非公益林自治區級以上自然保護區管護及野生動物疫病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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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治區級以上濕地生態保護區管護、監督。

4.防沙治沙。在實施防沙治沙的項目區,吸納有勞動力和意願的貧困戶參與防沙治沙項目工程建設,最大限度地增加貧困群眾收人。對吸納貧困群眾較多的企業、合作組織優先竟標防沙治沙工程建設項目。

(三)水生態保護和村級水管員崗位。

(四)農村公路養護。

(五)旅遊廁所保潔。

(六)城鎮保潔和村級環境監督崗位。

(七)地質災害群防群測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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