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新規:三種情況離職,補償金高到難以想象

一、用人單位在合同中許諾勞動者履行約定的

比方用人單位在合同中許諾勞動者供給職業技能訓練、解決戶口問題或許有其他各項福利待遇等等,如果進入單位后,發現這些約好不過「一紙空文」,用人單位底子沒有按約好實行的話,勞動者能夠提出辭去職務,並取得離任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的手段強迫勞動者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的手段強迫勞動者進行超過合同約定的勞動的,或者勞動者的人身安全無法得到保障時,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向用人單位討要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支付補償,可依法上訴強制賠償。

三,勞動者依照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則免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付出經濟補償,即出於以下6種原因職工提出辭去職務,單位有必要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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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約定供給勞動保護或許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付出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令、法規的規則,危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詐騙、鉗制的手法或許乘人之危,使職工在違反實在意思的情況下締結或許改變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令、行政法規規則勞動者可以免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相關問題,歡迎大家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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