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房寫女方名字,分手后討回了房款

以結婚的名義買婚房,分手后要退還!借名買車無法證明,車要不回來了!

昨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2017年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涉及「戀愛贈與」「借名買車」「購房違約」等多個民生熱點,與社會公眾的生活聯繫緊密。

戀愛買婚房,分手要退還

2015年4月,男子阿偉結識阿欣,戀愛期間,兩人決定以阿欣的名義買一套房作婚房。阿偉先後通過銀行轉賬30萬元、微信轉賬58萬多元給阿欣。2016年5月,阿欣提出分手,阿偉想要回之前給阿欣買房和裝修的錢被拒,阿偉於2016年12月向法院提起訴訟。

阿欣主張買房並非以結婚為目的,她稱,阿偉為了讓其繼續保持戀愛關係,承諾每月給她2~3萬元生活費。2016年5月,由於阿偉不按承諾支付生活費,故兩人不再保持朋友關係。錢是阿偉主動贈與的,她不應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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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阿偉雖承認有承諾過給阿欣生活費,但不確認阿欣主張的金額,故按日常生活經驗,結合雙方戀愛時間及東莞地區一般生活消費水平,酌定27萬元微信轉賬中的7萬元為「生活費」,剩餘的20萬元則為婚房契稅及裝修等用途。

法官認定,阿偉的30萬元購房款及20萬元婚房契稅及裝修款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阿欣的,根據法律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阿欣沒有履行結婚的承諾,故阿欣應返還這50萬元給阿偉。此外,阿偉給阿欣的金額1萬元以下的微信轉賬及紅包應認定為戀愛期間的無償贈與,故阿欣無需返還。

房價漲了不賣房,賣家賠18.8萬

2015年4月23日,楚女士、溫女士和中介公司三方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房子總價94萬元,楚女士收了溫女士定金5萬元,合同約定,如果買房違約,賣方就沒收定金,而賣方違約,買方可要求賣方雙倍返還定金或支付轉讓總價20%的違約金。5月8日雙方在中介公司陪同下到銀行辦理監管賬戶手續時,楚女士出示的身份證存在失效問題導致無法辦理。在多次催促之下,楚女士沒有提交有效身份證明資料,並於6月提出退還定金終止交易。溫女士遂將楚女士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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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合同約定,楚女士應在2015年5月20日前提供有效身份證予以配合辦理銀行監管賬戶手續,但經多次催促楚女士仍無法提交有效身份證,並提出退還已收定金,其行為已嚴重違反了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已構成嚴重違約。最終一審法院判決楚女士支付18.8萬元的違約金給溫女士。楚女士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借名買車」無法證明 車要不回來了

2014年9月14日,陳某向寮步一汽車4S店訂購一輛小車,付了購車定金5000元。9月16日,黃某與陳某作為共同貸款人向貸款公司貸了6萬餘元,10月28日,陳某與4S店簽了買車合同。后黃某將陳某告上法庭,稱該車的所有人是他而非陳某,他因個人原因無法貸款買車,才借陳某的名義買車,首期款及2016年2月之前的月供款均為黃某支付。黃某稱,2014年11月起,他拿到該車並使用,但在2016年2月,陳某夥同幾人將小車搶走。

法院審理認為,案涉車輛由銷售單位交付給陳某並登記在他名下,黃某雖然提供了車輛貸款月供的憑證及有銷售人員證明其參與了買車過程,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與陳某達成借名購車的協議,現有證據亦無法證明這一點。黃某的主張缺乏合同基礎,他要求確認案涉車輛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文:廣州日報 龍成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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