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郎性侵伴娘 私了后新郎還是犯罪嗎?

【新聞案例】

小李與妻子在泗洪老家舉辦了婚禮,晚上鬧完洞房,就在小李送伴娘回家的路上,突然起了色心,將車停在路邊,反鎖車門,強行對伴娘實施了侵犯,伴娘在反抗的過程中,身上多處被抓傷,直到新娘不停的發信息來催小李回家,小李才把伴娘送了回去。小李剛到家不久,伴娘一家便找上門來,雙方商量要私

了此事,自認為是主動放棄犯罪的小李,卻堅決不同意。(來源:新華網)

【律師點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犯罪中止】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本案中,一、小李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姦淫的目的;客觀上強行對伴娘實施了侵犯,其行為已經構成了強姦罪。二、小李之所以未能得逞,是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即新娘不停的發信息來催小李回家,小李才把伴娘送了回去,屬於強姦罪未遂。對於小李,可以比照強姦罪的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三、強姦罪屬於公訴案件,可不是當事雙方私了就能解決的,即便小李對受害人作出了經濟賠償,可能會獲得對方的諒解,在起訴中可以作為量刑因素,用於減輕刑罰,但也一樣難逃法律的制裁。(律法網特邀律師:李華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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