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工程師大變革!新增設二級造價工程師

昨日,住建部官網發布「關於徵求《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徵求意見稿)》《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公布了最新的造價工程師考試報考條件、考試科目、考試時長、考試周期等內容,變動較大。其中,增設的二級造價工程師成為關注焦點。

重點梳理

【總則部分】

1、造價工程師分為一級造價工程師二級造價工程師

2、原造價工程師制度人事部和住建部共同制定,新文件中改為由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和人社部共同制定

3、新文件中指出,要建立造價工程師註冊管理平台和全國造價工程師註冊管理信息庫,管理平台由各部委管理自己的平台,信息庫由住建部建立,統一管理和信息共享。

【考試部分】

1、一級造價工程師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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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級造價工程師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主命題和組織考試

3、一級造價工程師報考條件變更為

對報名專業做了細化

其它專業(非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專業)也可以報考一級造價工程師,工作年限要求僅比要求報名專業多1年。

4、二級造價工程師報考條件為

相對於一級造價工程師,大專學歷2年/3年,本科級以上學歷1年/2年,非工程及相關專業工作年限增加一年。

5、 一級造價工程師全國範圍內有效,二級造價工程師各省有效

【註冊部分】

1、 相比原文件,新規定要求執業時不僅要有註冊證書,還須持有執業印章。

2、 未規定註冊有效期,以及初始註冊時間限制。

【執業部分】

1、 新文件中規定了禁止掛靠的信息

2、 細化了執業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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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部分】

1、原造價員、公路水運和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效用不變

2、一級造價工程師和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等同於工程師(中級)、助理工程師(初級)職稱,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3、原造價工程師證書等同於一級造價工程師證書。

三、《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說明

1、 一級造價工程師科目變更:原造價工程師考試科目不變,《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和《建設工程計價》為基礎科目,《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和《建設工程造價案例分析》為專業科目,原考試方向為2個分別為土建和安裝,新文件改為4個專業方向,分別為土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裝工程,考生選其一考試,新文件中規定了專業科目,考生在報考選方向時,《案例分析》應該分專業單獨出題

2、 二級造價工程師科目:《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和《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2個科目,其中《基礎知識》為基礎科目,《計量與計價實務》為專業科目。

3、 一級造價工程師科目考試時長變更:《建設工程計價》考試時間由原來的3小時更改為2.5小時,其他沒變

4、二級造價工程師科目考試時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2.5小時,《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3小時

5、 一級造價工程師考試周期變更:由原來的連續2年內通過考試更改為連續4年內通過考試

6、 二級造價工程師考試周期:連續2年內通過考試

7、 二級造價工程師免考規定:本科畢業的造價和工程管理專業的考生,可以免考一科。

8、 考點設置:原則上設置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

9、 考試頻次:一級一年考一次,二級每年不少於一次。

文件原文:

關於徵求《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徵求意見稿)》《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建辦人函[2018]32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水務)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員會、交通運輸委、水利(水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交通局、水利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改革精神,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起草了《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徵求意見稿)》《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徵求你們意見,請於2018年2月14日前將意見函告住房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

附件:

1.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徵求意見稿)

2.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

3.起草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8年1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1(滑動閱覽)

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徵求意見稿)

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造價專業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素質,提升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水平,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造價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后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工作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造價工程師實行准入類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凡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設計、施工、造價諮詢等單位,必須在建設工程造價工作崗位配備造價工程師。

第四條 造價工程師分為一級造價工程師和二級造價工程師。英文分別譯為:

Level 1 Cost Engineer

Level 2 Cost Engineer

第五條 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由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並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管理。

第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照職責分工建立相應造價工程師註冊管理信息平台。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建立全國造價工程師註冊管理信息庫,促進造價工程師註冊、執業和信用信息共享。

第二章 考 試

第七條 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製度。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主命題並組織實施的考試製度。

第八條 一級和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均設置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

第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擬定一級和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基礎科目的考試大綱,組織一級造價工程師基礎科目命審題工作,並提出考試合格標準建議。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照職責分別負責擬定一級和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的考試大綱,組織一級造價工程師專業科目命審題工作,並提出考試合格標準建議。

第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審定一級和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組織實施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確定考試合格標準;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對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全國統一的考試大綱和相關規定組織實施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考試合格標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 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從事工程造價工作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工程造價專業大學專科學歷(或高等職業教育),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5年;

取得土木建築、水利、裝備製造、交通運輸、電子信息、財經商貿大類大學專科學歷(或高等職業教育),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6年。

(二)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4年;

取得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5年。

(三)取得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碩士學位或者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3年。

(四)取得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博士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1年。

(五)取得其他專業類(門類)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第十三條 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從事工程造價工作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工程造價專業大學專科學歷(或高等職業教育),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年;

取得土木建築、水利、裝備製造、交通運輸、電子信息、財經商貿大類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3年。

(二)取得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1年;

取得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年。

(三)取得其他專業類(門類)相應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第十四條 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分別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一級)》。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十五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二級)》。該證書原則上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有效。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六條 國家對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且從事工程造價相關工作的人員,經註冊方可以註冊造價工程師名義從事工程造價工作。

第十七條 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註冊的組織實施由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分別負責。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註冊的組織實施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照職責分工,制定相應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註冊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

第十八條 准予註冊的,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予以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註冊證(一級)》(或電子證書);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註冊證(二級)》(或電子證書)。

第十九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執業時應持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註冊證書、執業印章樣式以及註冊證書編號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統一制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及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註冊證書的製作和發放;執業印章由註冊造價工程師按照統一規定自行製作。

第四章 執 業

第二十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在工作中,必須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和從業規範,誠信執業,並主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行業自律。

第二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應共同建立健全註冊造價工程師誠信體系,制定相關規章制度或從業標準規範,並指導監督信用評價工作。

第二十二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嚴禁「證書掛靠」,出租出借註冊證書的,由發證機構撤銷其註冊證書,不再予以重新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的國際互認和國際交流,以及與港澳台地區註冊造價工程師(或工料測量師)的互認,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實施。

第二十四條 一級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範圍包括建設項目全過程工程造價管理與諮詢等,具體工作內容:

(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與審核,項目評價造價分析;

(二)建設工程設計、施工招投標工程計量與計價;

(三)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價款、竣工決算價款的編製與管理;

(四)建設工程審計、仲裁、訴訟、保險中的造價鑒定,工程造價糾紛調解;

(五)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造價指標的編製與管理;

(六)與工程造價管理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二級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範圍協助一級註冊造價工程師開展相關工作,並可獨立開展的具體工作內容:

(一)建設工程工料分析、計劃、組織與成本管理,施工圖預算、設計概算編製;

(二)建設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編製;

(三)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和竣工決算價款的編製。

第二十六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應在其規定業務範圍內的工作成果上籤章。對外的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文件應由一級造價工程師審核並加蓋印章。

第二十七條 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發布之前取得的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公路水運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證書以及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效用不變。

第二十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一級造價工程師、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工程師、助理工程師職稱,並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原建設部發布的《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77號)同時廢止。根據該暫行規定取得的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與本規定中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效用等同。


附件2(滑動閱覽)

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徵求意見稿)

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委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承擔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可分別委託具備相應能力的單位承擔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命審題等具體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組織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二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由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條 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建設工程計價》《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建設工程造價案例分析》4個科目。其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和《建設工程計價》為基礎科目,《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和《建設工程造價案例分析》為專業科目。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2個科目。其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為基礎科目,《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為專業科目。

第四條 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分為土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裝工程4個專業類別。其中,土木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專業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交通運輸工程專業由交通運輸部負責;水利工程專業由水利部負責。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第五條 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建設工程計價》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建設工程造價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試時間為4小時。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分2個半天。《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5小時,《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為3小時。

第六條 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4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科目,方可取得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2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 已取得造價工程師一種專業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報名參加其他專業科目考試。考試合格后,核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印製的相應專業考試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註冊時增加執業專業類別的依據。

第八條 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大學本科畢業生,且取得學士學位的,參加二級造價工程師考試時,可免試《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科目,只參加《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科目。

申請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員在報名時應提供相應材料。

第九條 符合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報考人員,按規定攜帶相關證件和材料到指定地點進行報名資格審查。報名時,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報名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核發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

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每年一次。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每年不少於一次,具體考試日期由各地確定。

第十一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二條 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三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附件3(滑動閱覽)

起草說明

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根據國務院推進「放管服」改革部署,規範職業資格設置和管理,經國務院同意,2017年9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7〕68號),將造價工程師列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由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以下簡稱四部門)實施。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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