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標法中的體現

摘要

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體系中一直被譽為「帝王條款」,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之於民法的重要地位與作用。商標法作為民法中的特殊領域,當然也有誠實信用原則適用的空間。本文通過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標法具體條款中的體現,展現其對商標行為的重要功能和價值。最新的《商標法》明文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使其得以發揮更大的作用:平衡法律規範體系、維護公平競爭、反對一切不正當行為、追求公平正義的價值等。

一、引言

中國2013年修正的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是商標法中明確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條款。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領域享有「帝王原則」的美譽,可見誠實信用原則在對民事關係進行調整時的巨大作用。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言而有信,遵守已經達成的協議,保護對方的合理期待;亦要求當事人盡合理的告知義務與披露義務;要求任何一方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導致另一方的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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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標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

商標法所具有的商事法和市場秩序法的性質,決定了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標法上具有更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商事活動最基本的行為規範就是誠實守信和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是商事行為的本質要求,是平衡利益和維護正常交易秩序的基本條件,體現追求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它要求所有社會經濟活動的參與人必須以善意的心理狀態作為所有活動的出發點,並應以公平作為一切行為的追求目的。」[1]引導民事主體誠實守信,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公平競爭。

隨著技術的發展,新的經營方式不斷出現,商標領域的利益關係日益複雜,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層出不窮,具體法律規範本身具有局限性。而克服這種局限性的最有效的辦法之一就是確立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標法中的地位。作為立法的指導原則。在總則部分明確規定誠實信用原則,而且將該原則貫徹於具體條文之中,進行了類型化的規定。為商標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提供彌補法律漏洞法律依據。「與商標有關的社會關係涉及面廣,利益關係複雜,而且隨著科技發展和經營方式的變化,新問題層出不窮,因此,法律存在漏洞是不足為奇的,甚至是不可避免的,絕對完備的法律是沒有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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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標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

商標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是商標法中明確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條款,相當於商標法關於誠實信用原則的總則條款。商標法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32條及第44條第1款、第57條、第68條等類型化條款結合,形成了一個全面的規制體制。

1.保護在先權利和合法利益。(第13條、第32條)

保護在先權利是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體現。比如:商標法第32條有關「保護在先權利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定;第13條「保護已註冊及未註冊的馳名商標」的規定等,商標法規定申請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誠實信用原則不僅通過打擊惡意註冊行為間接保護權利人的利益,而且直接保護權利人的在先權利。

2.遵守商業倫理和職業操守(第15條、第19條、第68條)

商業倫理和職業操守是指人們在從事職業活動中必須遵從的最低道德底線和行業規範。它具有「基礎性」、「制約性」特點,凡從業者必須做到。誠實信用原則不僅約束商標使用人,其法律效力還及於商標代理人、商標代理機構等在商標的註冊和使用過程中提供服務的主體。商標代理機構應遵照委託人的意思行事,且對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進行保密;若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可能有不得註冊情形的,商標代理機構應明確告知;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屬於《商標法》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託;商標代理機構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簽名,還不得以詆毀其他商標代理機構等手段招徠商標代理業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

3.禁止不當註冊和惡意搶注(第15條、第44條第1款、第57條)

現實生活中,有些市場主體以獲的不正當利益為目的、用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在該領域或相關領域中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域名或商號等權利。註冊成功后,或索要高額的轉讓費、許可費、要求侵權賠償等,這些行為都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違背。這些行為中搶注人都具有主觀上的故意,誠實信用原則入商標法,使得在相關規則沒有對特定案件的情況進行規定的情況下,賦予商標行政審批機構和司法機關自由裁量權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對惡意搶注人的行為進行規範。商標法第44條、第15條增加了第2款,用以規制搶注因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其他關係而獲知的他人的商標的行為。還有些市場主體以「搭便車」的方式,註冊與他人已經註冊商標想近似的標識,致使公眾對相關的產品或者服務產生混淆與誤認,通過不勞而獲的方式利用他人的商業信譽,違法誠實信用原則。

4.規制權利濫用及合理配置商標標識資源(第33條、第49條第2款)

規制異議權以及撤銷權的濫用,節約行政資源,維護商標申請人的正當權利。商標異議制度在減少權利衝突、避免商標之間的混淆以及制止不正當搶注行為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實踐中,部分個人和組織濫用異議程序,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提出異議阻止他人商標的合法註冊而達到不正當的目的。行為人具有損害他人合法權利以實現自己不正當牟利的故意,惡意異議顯然是一種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商標法第33條對提出異議人的範圍進行了明確規制,其主體只能是「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

另一方面,在規制異議權與撤銷權的濫用的同時,商標法還考慮到權利人濫用自己的權利「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行為,申請人過度的佔用商標資源,而導致商標資源的浪費,從而規定了撤銷權,來規範商標權利人的權利過度使用,合理的配置商標資源。

5.不損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第10條(七)、第16條、第44條第1款)

商標法的立法宗旨就是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同時要求不能以違背誠實信用的方式對公眾利益及他人利益造成損害。商標法第10條(七)有關「因欺騙誤導而禁用的標誌」的規定,第16條有關「含有地理標誌的商標的註冊和使用管理」的規定,以及第44條「以欺騙手段去的註冊」的相關規定,都是這一原則的具體體現。

四、小結

商標法肩負的使命是構築公平、合理的商標規則,從而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和規制商標領域的各種不正當行為。此次誠實信用原則明確引入商標法,期待中國的商標秩序會變得更加規範、公正,中國的商標事業會發展得更加繁榮。


備註:

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第十三條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

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

第十九條 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可能存在本法規定不得註冊情形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託人。

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屬於本法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託。

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外,不得申請註冊其他商標。

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第四十四條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第四十九條 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六十八條 商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簽名的;

(二)以詆毀其他商標代理機構等手段招徠商標代理業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

(三)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

商標代理機構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並可以決定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

商標代理機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害委託人合法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由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按照章程規定予以懲戒。


註釋:

[1]趙萬一:民法的倫理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P155.

[2]張玉敏:誠實信用原則之於商標法[M].知識產權,2012(7):p42.

作者:黃東峰 北京品源知識產權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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