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就業創業補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河北省就業創業補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好各項就業創業政策,規範就業創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5〕290號)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就業補助資金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渠道籌集,用於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管理。

第三條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應遵循的原則:

——公平公正。落實國家和省的就業創業政策,重點支持就業困難群體就業,適度向就業工作任務重地區傾斜,促進不同群體間、地區間公平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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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勵相容。優化機制設計,獎補結合,先繳(墊)後補,充分發揮各級政策執行部門、政策對象等積極性。

——精準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準性,加強監督與控制,以績效導向、結果導向強化就業資金管理。

第二章 資金支出範圍

第四條 就業補助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兩類。

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用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補貼、創業補貼、租金補貼、房租物業水電費補貼、吸納就業補貼、特定政策補助,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於就業創業服務能力補助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等支出。

就業補助資金適用範圍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5〕290號)和本辦法確定,市縣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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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每年安排不少於1億元的省級創業扶持資金。創業扶持資金主要用於向社會購買創業服務成果,支持創業服務平台和眾創空間孵化基地發展,以及經本級政府批准的其他促進創業創新的項目和專項服務活動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條職業培訓補貼。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範圍包括:未就業的貧困家庭子女、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以及經國家學歷認證的在國外、在台港澳地區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國、回內地人員,下同)、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下簡稱五類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職職工。

(一)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的五類人員或參加創業培訓的五類人員(參加創業培訓人員還包括創業三年內的小微企業主),培訓后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在職業資格鑒定或專項能力鑒定範圍內的工種須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不在職業資格鑒定和專項能力鑒定範圍內的工種須取得培訓合格證書,下同),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五類人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免費職業培訓補貼,不得重複享受。

就業技能培訓(不含勞動預備制培訓和家庭手工業培訓)補貼標準每人每課時5-8元,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2200元,具體工種的培訓課時、補貼標準由各設區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財政直管縣確定。創業培訓補貼每人最高不超過1200元。

勞動預備制培訓,按每人最高不超過當地技工學校相同培訓時間的學費實際收費標準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其中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同時給予生活費補貼,生活費補貼參照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補助標準確定。

家庭手工業培訓項目及補貼標準由各設區市、財政直管縣確定。

五類人員培訓合格證后,6個月內實現就業創業的,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6個月內未實現就業創業的,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80%給予補貼,其他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60%給予補貼。

(二)企業新錄用的五類人員,與企業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前就業技能培訓的,根據培訓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按照最高不超過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50%對企業給予定額職業培訓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由各設區市確定。企業崗前培訓採取先備案後補貼的方式。企業開展崗前培訓前,需將培訓計劃大綱、培訓人員名冊及《就業創業證》複印件、勞動合同複印件等材料報當地人社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三)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職職工崗位技能培訓。對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技師培訓的企業在職職工,培訓后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各設區市、財政直管縣人社部門、財政部門制定。

第六條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五類人員,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技能鑒定補貼具體標準由各設區市、財政直管縣確定,但最高不超過《河北省物價局河北省財政廳關於規範我省職業技能鑒定考核收費項目標準的通知》(冀價行費〔2013〕53號)或河北省物價局備案的收費標準。

第七條 社會保險補貼。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對象範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條件由各設區市、財政直管縣確定。

(一)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之簽定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以及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辦理就業登記,並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具體標準由各設區市、財政直管縣確定,但最高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

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

(二)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對新招用持《就業創業證》畢業2年內的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小微企業,按其為高校畢業生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給予相應勞動合同期限的社會保險補貼,不包括高校畢業生個人應繳納的部分。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審批期限截止至2017年底。

持《就業創業證》畢業2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申報靈活就業、辦理就業登記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具體標準由各設區市、財政直管縣確定,但最高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三)初次創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持《就業創業證》畢業5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和去產能企業失業人員,初次創業(包括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小微企業和在民政部門註冊的社會組織,除國家限定行業外,下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向創業所在地人社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為:按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繳費基數最高不超過上年全省社會平均工資)。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八條 崗位補貼。享受崗位補貼的人員範圍為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安置的重點是大齡失業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

對公益性崗位安置和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給予崗位補貼,崗位界定、補貼具體標準由各設區市、財政直管縣確定,補貼標準最高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崗位補貼時年齡為準)。

第九條就業見習補貼。對吸納持《就業創業證》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並按月足額發放其基本生活費的單位,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給予就業見習補貼,所需資金由見習單位和當地政府共同分擔。就業見習補貼單位與政府具體分擔比例和政府補貼具體提高幅度,由各設區市確定。見習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

第十條 求職補貼。對在畢業年度有就業創業意願並積極求職創業的,所在家庭正在享受城鄉低保、本人正在享受國家助學貸款以及本人殘疾、烈士家庭子女的高校畢業生,給予一次性求職補貼。補貼標準每人2000元。

第十一條 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新招用持《就業創業證》畢業2年內高校畢業生的中小微企業和新招用持《就業創業證》去產能企業失業人員的企業,且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可申請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1000元。審批期限截止至2020年底。

第十二條 一次性創業補貼。持《就業創業證》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初次創業(除國家限制行業外),並持續經營6個月以上的,可向創業所在地人社部門申請一次性創業補助,補助標準為每人5000元。

第十三條 小微型企業場地租金補貼。持《就業創業證》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初次創辦小微型企業(不包括入駐創業園區和創業孵化基地的),且租用經營場地和店鋪的,自創辦之日起3年內,可向創業所在地人社部門申請租金補貼。補貼標準為租賃場地面積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過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過5000元。實際租金低於上述標準的,據實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具體補貼標準由各設區市、財政直管縣確定。

第十四條 房租物業水電費補貼。對為持《就業創業證》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自主創業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創業服務的創業孵化基地(含創客空間、創新工場等新型孵化模式,下同)和入駐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創業園中的科技型小微企業,自入駐之日起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房租物業水電費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各設區市、財政直管縣制定。創業園區、創業孵化基地和入駐項目均要經過當地人社部門、財政部門認定批准。

第十五條 特定政策補助。對化解過剩產能企業中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的分流職工安置方案中女40周歲、男50周歲以上的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補助方案由當地人社、財政部門共同確定。政策實施期限截至2020年底。

第十六條就業創業服務能力補助。用於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和基層服務平台的服務能力建設(包括計算機及網路硬體、軟體購置、軟體開發等支出),重點支持信息網路系統建設及維護等,以及用於向社會購買職業介紹、勞務輸出和創業服務等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

第十七條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實行項目管理,市縣人社部門要編製高技能人才培養中長期規劃,確定本地區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點領域。

各設區市人社部門每年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專家對擬實施高技能人才項目進行初審,省級人社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專家評審組,對市縣申報項目材料進行審核評估。對審核認定的省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每個給予300萬元一次性支持,其中:在省屬院校或省屬企業的,由省財政全額補助;在其他院校或企業的,由省級和同級財政各負擔50%;對審核認定的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省級給予每個10萬元補助。

第十八條就業補助資金不得用於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建設支出;

(二)職工宿舍建設支出;

(三)購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創業擔保貸款基金和貼息等支出;

(五)發放人員津貼補貼等支出;

(六)「三公」經費支出。

第三章 資金分配

第十九條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就業補助資金中用於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及就業創業服務能力補助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礎因素、投入因素、績效因素和結餘四類。其中:基礎因素主要根據市縣人口、失業率和新增就業人數等指標,重點考核就業工作任務量;投入因素主要根據地方政府就業資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標,重點考核地方投入力度;績效因素主要根據每年績效考核結果,重點考核市縣就業資金支出結構、落實各項就業政策的成效;結餘因素主要根據市縣就業補助資金收支規模,重點考核滾存結餘占當年資金支出比重。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和權重,可根據年度就業工作任務重點適當調整。

第二十條各設區市應在收到上級就業補助資金后及時下達;設區市本級預算安排給下級的就業補助資金,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后60日內下達。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對其使用的就業補助資金提出明確的資金管理要求,及時組織實施各項就業創業政策。

第二十一條就業補助資金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的規定,做好績效目標的設定、審核、下達工作。

第四章 資金申請及撥付

第二十二條 對單位和個人補貼的申領與發放。

(一)職業培訓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實行「先墊後補」的辦法。對個人墊付培訓費有困難的,可由職業培訓機構代為墊付、代為申請,培訓機構必須與申請人簽訂免費培訓協議書。

五類人員應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補貼並應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下同)複印件、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就業或創業證明材料(就業技能培訓以勞動合同或登記靈活就業為就業證明、創業培訓以營業執照為創業證明,下同)、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和個人銀行賬戶等。

定點培訓機構代為申請補貼時還應提供以下材料:《職業培訓補貼審核認定表》、培訓監管機構出具的《職業培訓監管情況表》、申請職業培訓補貼人員名冊、免費培訓協議書及其定點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申請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還應再提供:初高中畢業證書複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等。

企業新錄用五類人員勞動合同履行期滿6個月後,可向人社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申請職業培訓補貼材料應附:《職業培訓補貼審核認定表》、培訓監管機構出具的《職業培訓監管情況表》、申請職業培訓補貼人員名冊、《就業創業證》複印件、勞動合同複印件、經本人簽字的第6個月的工資單複印件、職業培訓合格證書等憑證材料。

上述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無誤、公示無異議后,對五類人員的培訓補貼或生活費補貼資金,財政部門按規定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對企業和培訓機構代為申請的培訓補貼,財政部門按規定支付到企業和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市縣要通過政府採購確定一批培訓機構作為承擔免費培訓任務的定點培訓機構,並向社會公布。要明確培訓監管機構,切實加強監督和管理,對培訓過程實行監管,對每一期培訓出具《職業培訓監管情況表》。

(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五類人員應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職業技能鑒定補貼並應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複印件、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能力證書複印件、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和個人銀行賬戶等。經人社部門審核無誤、公示無異議后,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申請者在銀行開立的個人賬戶。

(三)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的辦法。

在公益性崗位安置和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以及招用畢業2年內高校畢業生的中小微企業,應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並應提供以下材料:《社會保險補貼審核認定表》、申請社會保險補貼人員名冊、《就業創業證》複印件、畢業證書複印件、勞動合同複印件或就業援助協議、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上季度企業(單位)為這部分人員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明細賬(單)、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等憑證。經人社部門審核無誤、公示無異議后,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申報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畢業2年內高校畢業生,應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並應提供以下材料:《個人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就業創業證》複印件、畢業證書複印件、靈活就業證明材料、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個人銀行賬戶等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無誤、公示無異議后,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初次創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和去產能企業失業人員,應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並應提供以下材料:《初次創業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就業創業證》複印件、畢業證書複印件或去產能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營業執照複印件、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個人銀行賬戶等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無誤、公示無異議后,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四)崗位補貼。在公益性崗位安置和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應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並應提供以下材料:《崗位補貼審核認定表》、申請崗位補貼人員名冊、《就業創業證》複印件、單位發放工資明細賬(單)等。經人社部門審核無誤、公示無異議后,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個人或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

(五)就業見習補貼。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單位,應每半年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就業見習補貼並應提供以下材料:《就業見習補貼審核認定表》、申請就業見習補貼人員名冊及就業見習協議書、《就業創業證》複印件、畢業證書複印件、有見習人員簽字的企業(單位)按月發放基本生活補助明細賬(單)複印件、見習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公示無異議后,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六)求職補貼。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所在高校應於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求職補貼並應提供以下材料:《求職補貼審核認定表》、申請求職補貼人員名冊、低保證(或殘疾證、父母烈士證、國家助學貸款合同)複印件、畢業證書(或學籍證明)複印件、個人銀行賬戶等材料。申請材料經畢業生所在高校初審,報當地人社部門審核無誤、公示無異議后;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畢業生在銀行開立的個人賬戶。

第二十三條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補貼申請材料應附:《吸納就業補貼審核認定表》、申請吸納就業補貼人員名冊、畢業證複印件或去產能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就業創業證》複印件、勞動合同複印件、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出具的企業為這部分人員繳費憑單、企業在銀行開立的銀行賬戶等憑證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無誤、公示無異議后,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企業在銀行開立的賬戶。

第二十四條 一次性創業補貼。補貼申請材料應附:《一次性創業補貼申請表》、《就業創業證》複印件、高校畢業證書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個人銀行賬戶等材料。申請材料經當地人社部門審核無誤、公示無異議后,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資金支付給申請者在銀行開立的個人賬戶。

第二十五條 小微型企業場地租金補貼。補貼申請材料應附:《租金補貼審核認定表》、企業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就業創業證》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場地或店鋪租賃合同複印件、企業在銀行開立的賬戶等憑證材料。申請材料經當地人社部門審核無誤、公示無異議后,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資金支付給企業在銀行開立的賬戶。

第二十六條 房租物業水電費補貼。創業孵化基地每半年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一次,申請材料應附:《房租物業水電費補貼審核認定表》、創業項目名冊及其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就業創業證》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入駐創業孵化基地協議複印件、基地在銀行開立的賬戶等憑證材料。申請資料經人社部門審核無誤、公示無異議后,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給創業孵化基地在銀行開立的賬戶。

第二十七條 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的使用。

(一)就業創業服務能力補助。市縣要綜合考慮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承擔免費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的工作量,安排補助資金用於保障和提升其服務能力;補助資金還可按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向社會其他服務機構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

(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

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項目資金的使用。市縣要結合區域經濟發展、產業振興發展規劃和新興戰略性產業發展的需要,依託具備高技能人才培訓能力的職業培訓機構和城市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重點開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訓、高技能人才評價、職業技能競賽、高技能人才課程研發、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動。

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資金的使用。市縣要發揮高技能領軍人才在帶徒傳技、技能攻關、技藝傳承、技能推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選拔行業、企業生產、服務一線的優秀高技能人才,依託其所在單位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開展培訓、研修、攻關、交流等技能傳承提升活動。

第二十八條 市縣人社部門應對上述各項補貼申請材料的原件以及涉及個人申請的身份證進行核驗並留存複印件,對申請材料的全面性、真實性、規範性負責。對各項補貼基本材料審核后,要通過全省統一的《落實就業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統》校驗,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重複申領和造假行為。每次審核后要向社會公示各項補貼資金審核情況。公示內容應包括享受補貼的單位名稱、享受補貼的人員名單、具體補助人數、金額和補貼標準等情況。其中,職業培訓補貼還應公示培訓的內容、取得的培訓成果等;公益性崗位補貼還應公示公益性崗位名稱、設立單位、安置人員名單、享受補貼時間等;求職補貼應在各高校初審時先行在校內公示。財政部門應對人社部門報送材料中的補貼標準和金額進行核實,並按規定撥付資金。

第二十九條 市縣人社部門要認真執行按月、按季和每半年受理補貼申請的規定,及時受理各類單位和個人的申請;受理申請后,要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核工作;審核完成後,要在當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公示后無異議的,要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報財政部門。市縣財政部門在收到人社部門的審核材料、審核意見和撥款申請后,要在10個工作日內對人社部門報送材料中的補貼標準和金額進行核實,並按規定撥付資金,同時將撥款情況抄送人社部門。

第三十條就業補助資金的支付,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一條市縣財政、人社部門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規範補貼資金審核流程,加強內部風險防控。

市縣人社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就業補助資金髮放台賬,做好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落實好政府採購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規範採購行為。加強信息化建設,提升管理手段,將享受補貼人員、項目補助單位、資金標準及預算安排及執行等情況及時納入《落實就業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統》,並逐步實現與財政部門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條市縣財政、人社部門要探索建立科學規範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積極推進就業補助資金的績效管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市縣就業工作情況,定期委託第三方進行就業補助資金績效評價。市縣人社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要對本地區就業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就業補助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市縣財政、人社部門要將就業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範圍,自覺接受審計、紀檢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有條件的地方,可聘請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第三方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市縣財政、人社部門要按照財政預決算管理的總體要求,做好年度預決算工作。

第三十五條市縣人社部門要做好信息公開工作,通過當地媒體、部門網站等向社會公開年度就業工作總體目標、工作任務完成等情況。

第三十六條市縣財政、人社部門要建立就業補助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對滯留、截留、擠占、挪用、虛列、套取、私分就業補助資金等行為,按照《預演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已經發布的有關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如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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