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的合同和被撤銷的合同何時開始無效呢?

《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針對此規定,無效的合同和被撤銷的合同自始無效。合同自始無效該如何理解?找法網小編接下來帶您詳細了解一下。

  一、關於無效合同和被撤銷合同的效力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本條明確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將導致該合同自始無效。所謂的自始無效,就是指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將溯及既往,從合同成立之時就無效。本條的規定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也是一致的,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由此可見,被確認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無效,而不是從確認無效時起無效。特別是對無效合同來說,因其內容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當事人即使事後追認,也不能使這些合同生效,更不能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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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民事行為無效包括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兩種。民法通則第六十條規定:「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同樣無效的合同也可分部分無效的合同和全部無效的合同。本條對部分無效的合同作了規定。部分無效的合同就是指有些合同條款雖然違反法律規定,但並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的合同。如某一買賣合同標的物超過了國家限制性的規定,則超過的部分無效,但整個合同效力繼續存在。合同的部分無效可以是量上的部分無效,也可以是質上的部分無效。所謂量上的部分無效是指合同有一部分是在法律許可的範圍之內的,可以將範圍之外的部分確認為無效。如買賣合同的標的數量超過了國家規定的數量,則超過部分無效,在法律範圍內的部分仍然有效。所謂合同質上的部分無效是指合同的內容是由各種不同的條款組成的,而可以將其中的一個條款或者數個條款確認為無效。如當事人約定的法律適用條款違反了中國法律的規定,那麼該法律適用條款無效,但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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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這規定包含了以下兩層意思:

1、如果認定合同的某些條款無效,該部分內容與合同的其他內容相比較,應當是相對獨立的,該部分與合同的其他部分具有可分性,也就是本條所說的,合同的無效部分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部分無效的條款與其他條款具有不可分性,或者當事人約定某合同條款為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條款,那麼該合同的部分無效就會導致整個合同的無效,而不能確認該部分無效時,另一部分合同內容又保持其效力。

2、如果合同的目的是違法的,或者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剩餘部分的合同內容的效力對當事人已沒有任何意義或者不公平合理的,合同應全部確認為無效。

  二、關於解決爭議條款效力效力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本條的規定和涉外經濟合同法的規定是一致的,涉外經濟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合同約定的解決爭議的條款,不因合同的解除或者終止而失去效力。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雖不能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但並不是不產生任何法律後果。根據本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要使當事人負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同樣,在合同終止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之間也有民事責任的存在。對於如何劃分這些民事責任,解決雙方之間的民事爭議,雙方當事人在原合同中往往訂有解決爭議的條款存在,當事人希望用約定的解決爭議的方法來解決雙方之間的爭議。這些條款的效力是獨立於合同的效力的,合同的有效與否、變更與否或者終止與否都不影響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

本條所說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1、仲裁條款

仲裁條款是仲裁協議的一種表現形式,是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的用仲裁方式解決雙方爭議的條款。我國對合同爭議採取或仲或審制度,仲裁條款有排除訴訟管轄的效力。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則當事人在發生爭議時,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仲裁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2、選擇受訴法院的條款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選擇受訴人民法院的條款,不受其他條款的效力影響。

  3、選擇檢驗、鑒定機構的條款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若對標的物質量或技術的品種發生爭議,在提交仲裁或者訴訟前,應當將標的物送交雙方認可的機構或科研單位檢驗或鑒定,以檢驗或鑒定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這種約定出於雙方自願,不涉及合同的實體權利和義務,應當承認其效力。

  4、法律適用條款

由於本法是統一合同法,因此,對於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當事人就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當然,對於中國具有專屬管轄權的合同(如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等)、與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主權、安全等密切相關的合同只能適用中國的法律。

運營人員: 靳美晨 MZ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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