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中甲老師講治法的概述:《黃帝內經》與《傷寒雜病論》重要意義

這裡討論治法的概述。

* 《黃帝內經》奠定了治法理論的基礎。

* 《傷寒雜病論》創造性的融理、法、方、葯為一體。總結了一整套臨床辨證論治的體系。

但治法這個提法有廣義狹義的不同。廣義來講,治療方法也包括治法,一般我們說,你這個病用什麼治法,有的說吃中藥,用方、用方葯來治療,或者用針炙來治療,都是治法。這是很廣義的,泛指的這就是治法。我們方劑學裡面討論的治法是狹義的。它指的在辨清證候,審明病因、病機之後,有針對性的採取的治療法則。治法是治療法則。這個法則它有個前提,它的產生是在你通過辨清證候,辨證,證候清楚了,把病因病機搞清楚了,針對病機產生的治法。因為治法針對病機產生,方劑是在治法指導下組成,所以方劑必須針對病機,體現治法。中間治法這個環節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治法的定義,它是在辨清證候,審明病因、病機之後,有針對性的採取的治療法則。針對性,針對什麼?針對病機。作為治法,理論上奠基,前面提到過,是在《黃帝內經》,《黃帝內經》匯聚了當時對臨床治病過程當中的很多治法的認識,散在的匯聚在裡面的不同篇章裡面。這個都反映出來了。後世通過整理,對這一治法形成很多說法,譬如「十劑」的思想,譬如說很多醫家後來「十劑」他也發展了,「十二劑」,「二十四劑」,都是一種對《內經》基礎上對治法的一種發展。到最後清代由博返約,程鍾齡的《醫學心悟》,把它歸納為大法的八法。八法實際上仍然基於《內經》的基礎,這個我們現在所講到的,常用的「寒則熱之,熱則寒之」;「其高者,因而越之,其下者,引而竭之」;「實則瀉之,虛則補之」等等這都是源於《內經》的。所以基本上奠定了治法的一個框架。《傷寒雜病論》對治法方面,是融理、法、方、葯為一體。形成了辨證論治一個體系了,我們辨證論治,在《傷寒論》是臨床辨證論治體系建立這個標誌吧。那整個辨證論治的過程當中,如果我們分析一下的話,它是兩個階段,辨證的階段關鍵是捕捉病機,論治的階段關鍵是確立治法。所以這兩個階段,針對病機產生治法,然後方劑是一種手段,只能說是重要手段或者手段之一。所以論治階段為什麼說關鍵在治法,而不是說關鍵在方劑呢?理、法、方、葯,因為治法,不管你用什麼手段,必須遵照這個治法。如果肝氣鬱結,用方要遵照它疏肝理氣,用針灸仍然要遵從這個治法。方劑是重要手段,或者是使用最多的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這是治法的重要性。在辨證論治整個過程當中,反映出來的一種重要性。因為你辯證的根本目的,在於捕捉病機,論治的關鍵在於確立治法。所以方劑必須要針對病機,體現治法。這是一個在《傷寒雜病論》開始建立的這一套體系。臨床理、法、方、葯融為一體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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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中醫的治法,人們是不是搞清楚了呢?在教學當中的貫徹,還不是很夠的。為什麼說我們從我們的產品,從學生這個實際的一種能力反映來看,治法具有多層次的特點。我們學生往往容易認為,什麼好像都是一個治法。補法也是治法,補腎陽也是治法,光補命門之火也是治法,溫經散寒都是治法,這一治法,是當作什麼關係呢?治法多層次這個概念如果不清楚的話,在臨床上,你不能夠準確的表述你這個治療的思想,實際上治法具有多層次的特點,這裡指的具體治法,我寫了兩個層次,實際上第二層次具體治法層次,它還有細的,下面的層次。但有的認為治法可有三個層次,第一個實際上是治則。治療原則。它是針對的所有疾病都必須遵守的治法上的共性。所有疾病,不管你是內傷雜病,外感熱病,不管是哪一科的,所有疾病必須遵守的治法方面的共性。這叫治療的原則,簡稱治則。我們《中醫基礎理論》裡面討論的,扶正祛邪,任何疾病都要遵守這個治療原則。平調陰陽,調整氣血津液,包括調整氣血津精,包括知規權變,因人、因地、因時制宜,三因思想。所有的疾病都必須遵守的治法方面的共性。把它稱為治則,最高層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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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治則:所有疾病必須遵守的治法共性。

2. 治法,治療大法:針對某一類病機共性所確立的治法。

3. 具體治法:針對具體證候所確立的治療法則。

在治法這個層次里有治療大法,和具體治法的區分,像「十劑」裡面講的宣通、補瀉,輕重、滑澀、燥濕,「十劑」裡面談到的,它既是功效的概括,又是治法的概括,以及「八法」裡面汗吐下和溫清消補,這些都是針對某一類病機共性,所確立的治法。它不是所有的。補法就針對虛證這一類。虛證這一類共同遵守這個治法。清法針對熱證,熱證這一類共同遵守的。這一類病機共性所確立的一個治法。這叫治療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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