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約定還款期限和利息,債主該如何維權?別慌,律師為你支兩招

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應如何確定訴訟時效?

應該從借款的第二天開始計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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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

借條或欠條沒有約定還款時間的,債務人可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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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既沒有約定還款期限,也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該如何維權呢?

法律規定:

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

如可舉證證明已對欠債人催款,則從催告之日起計算利息。

如無法舉證證明是否催告,則債主向法院起訴的行為視作催告,從起訴之日起計算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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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應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期限為3年。

這期間有催債行為並能舉證證明的,可延長訴訟時效使之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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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從借款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律不再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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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訴訟時效雖是法律對債權人權益的保護,但若因為粗心大意錯過了訴訟時效,就只能看著賴賬者得逞卻無可奈何了。這一點大家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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