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發布10起侵權假冒犯罪典型案例

2018年2月12日,河南省在鄭州召開了打擊侵權假冒工作新聞發布會。為展示河南省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的成效,積極營造打擊侵權假冒犯罪的刑事打擊氛圍,有效震懾違法犯罪,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王樹茂在發布會上發布了10起侵權假冒犯罪典型案例。具體如下:

 一、被告人申某某、王某某假冒註冊商標案

法院審理查明: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是「農夫山泉」註冊商標所有人,可口可樂公司是「雪碧」註冊商標所有人,上述註冊商標均在有效期內。2015年1月份以來,被告人申某某在未取得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夥同王某某組織工人在濮陽市王助集西段一個院內生產假冒的雪碧飲料、農夫山泉瓶裝水,銷往濮陽縣、新鄉等地。截止案發共銷售雪碧2090件,農夫山泉2530件。濮陽市公安局於2015年8月27日在二被告人生產場地扣押的假冒雪碧飲料24件及尚未附著商標產品106.25件,農夫山泉瓶裝水10件及尚未附著商標產品85件。經河南雲飛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價值13.8606萬元。經北京華測北方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農夫山泉瓶裝水是不合格產品。二被告人於2015年9月11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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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申某某、王某某未經註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生產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非法經營數額13.8萬餘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均積極主動,均系主犯,但王某某系在申某某指揮、領導下參與犯罪,與申某某相比,作用相對較小。二被告人案發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均構成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沒收后銷毀。

 二、被告人常某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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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河南貝迪塑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貝迪公司)是「貝迪」商標合法持有人。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常某某與新鄉市金鷺型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鷺公司)負責人韓某某(已判刑)取得聯繫后,以18.69萬元的價格從金鷺公司購買該公司生產的假冒貝迪公司的貝迪牌塑鋼型材22餘噸,又將該批假冒塑鋼型材分別銷售給自己在河南省上蔡縣的客戶劉某某等三人,銷售金額達23.5426萬元,違法所得為3.752元。貝迪公司並未授權金鷺公司使用該商標。案發後貝迪公司收到金鷺公司賠償款38萬元。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常某某違反商標管理法規,明知金鷺公司銷售的貝迪牌塑鋼型材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仍予以銷售,且銷售金額達23.5426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常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可依法從輕處罰。法院遂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7713萬元;被告人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三、被告人付某某銷售侵權複製品案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8月份以來,被告人付某某從他處購得司馬彥字帖系列、百變馬丁、所羅門王的魔界等出版物,並存放在其租賃的湯陰縣城關鎮南元村房屋內進行銷售。2016年11月10日,湯陰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在付某芳租房內查獲司馬彥字帖系列出版物共計58種12.69萬本及其他種類的出版物10.48萬本,價值共計人民幣34.5238萬元。其中銷售部分司馬彥字帖,得贓款1500元,尚未銷售部分的貨值金額34萬餘元。經河南省新聞出版廣電局鑒定,司馬彥字帖系列、百變馬丁、所羅門王的魔界等出版物均屬侵權複製品。2016年11月28日15時許,付某某到湯陰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投案。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付某某以營利為目的,明知是侵權複製品而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侵權複製品罪。付某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大部分貨物尚未售出,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法院遂以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判處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千元;被告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侵權複製品圖書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並銷毀。

 四、被告單位河南彥翔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彥翔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假冒註冊商標案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6月30日,被告單位彥翔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與武陟縣第四人民醫院簽訂「日立」牌電梯工程合同,合同總價198萬元。之後,被告人李某某作為彥翔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謀取非法利益,以127.9萬元的價格訂購了八部「中富」品牌電梯,並未經「日立」註冊商標所有人授權,偽造「日立」牌商標標識貼標后冒充「日立」牌電梯銷售給武陟縣第四人民醫院。武陟縣第四人民醫院支付彥翔公司電梯款160萬元。

2012年7月2日,彥翔公司與河南華安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安公司)簽訂「廣日」牌電梯工程合同,合同總價32萬元。之後,李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以17.8萬元的價格訂購了兩部「西尼」品牌電梯,並未經「廣日」註冊商標所有人授權,偽造「廣日」牌商標標識貼標后冒充「廣日」牌電梯銷售。華安公司支付彥翔公司電梯款30萬元。

2012年4月23日,彥翔公司與武陟縣公安局簽訂「三菱」牌電梯工程合同,合同總價139.6萬元。之後,李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以48.8萬元的價格訂購了四部「西尼」品牌的電梯,並未經「三菱」註冊商標所有人授權,偽造「三菱」牌商標標識貼標后冒充「三菱」牌電梯銷售給武陟縣公安局。武陟縣公安局支付彥翔公司電梯款125.64萬元。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單位彥翔公司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且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李某某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單位彥翔公司和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均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在被告人李某某曾因合同詐騙罪、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前罪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其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本罪尚未判決,應當數罪併罰,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被告單位河南彥翔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90萬元;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與前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0萬元;銷毀涉案電梯上的假冒註冊商標標識。

五、被告人蔡某某等生產、銷售偽劣農藥案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蔡某某系河南省虞城縣一農藥經銷戶。2013年4、5月份,蔡某某決定以福建新農大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大公司)的名義生產農藥。其找到時任農大公司業務員許某,告知其假冒農大公司名義進行生產的想法,並許諾給予好處和提成,得到被告人許某默許后,蔡某某便聯繫加工農藥顆粒的王某民,王某民派人和蔡某某一起購買農藥原料,並在河南省博愛縣王某民承包的生產車間進行加工,后在鄭州進行包裝,共生產假農藥「免丟芯」牌殺蟲劑126箱。蔡某某將該產品銷售給虞城縣、商丘市睢陽區部分農藥經銷商,並讓許某將20箱該產品銷售給河南省永城市經銷商。農戶使用后,造成虞城縣玉米絕收8970.66畝,經濟損失852.2127萬元;永城市玉米絕收2265.5畝,經濟損失185.54445萬元;睢陽區玉米絕收1924.7畝,經濟損失224.895萬元。三地共造成玉米絕收13160.86畝,經濟損失1262.65215萬元。案發後,永城市、虞城縣等地的經銷商對部分受害農戶進行了賠償。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蔡某某、許某故意生產、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農藥,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被告人王某民故意生產偽劣農藥,其行為已構成生產偽劣農藥罪。三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使虞城縣等地的玉米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予懲處。蔡某某、王某民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但王某民作用相對較小。許某系從犯,且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許某協助公安機關抓獲了同案被告人蔡某某,構成立功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以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判處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以生產偽劣農藥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民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以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判處被告人許某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六、被告人張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2月份至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張某某在未取得《獸葯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位於鄭州市金水區園田花園12號樓1單元8樓29號住處,用手機上網聯繫所需獸葯的客戶,確定客戶和購買數量后,在鄭州市惠濟區八堡村事先租賃的一倉庫內非法生產名為「日長三斤」的獸葯,並進行非法銷售。經鑒定,張某某通過物流公司向全國各地發送獸葯等貨物,實際收到貨款14.221萬元;其中,張某某銷售獸葯6.0825萬元,暫無發貨物品名稱的銷售款為7.9763萬元。2017年4月20日,張某某到鄭州市公安局東風路分局投案。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獸葯,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案發後,被告人張某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扣押在案的兩包錫箔紙袋裝的粉狀物和包裝盒等物品予以沒收。

 七、被告人種某某生產、銷售假藥案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8月份以來,被告人種某某在未取得批准文號的情況下,自行生產一種名為「樸厚堂淋巴結貼」的膏藥成品,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淘寶網上使用高超雲的身份註冊了一家名為「知羞堂」的店鋪進行銷售。后被鄭州市金水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查獲,並在其家中扣押了10盒「樸厚堂淋巴結貼」。經鄭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上述貼劑未取得批准文號,應按假藥論處。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種某某生產、銷售假藥,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被告人種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鑒於種某某犯罪情節較輕,具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宣告緩刑。法院遂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被告人種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千元。

八、被告人陳某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4月26日,河南省汝州市畜牧局聯合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公安局等部門對被告人陳某某位於汝州市洗耳辦事處未辦理屠宰許可證的非法屠宰點進行檢查,現場查獲豬肉59.5斤。經洛陽中科基因檢測診斷中心有限公司進行實驗室檢測,該59.5斤豬肉的豬圓環病毒2型核酸呈陽性。汝州市畜牧局認定該59.5斤豬肉系死因不明的動物產品。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病死豬,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告人陳某某歸案后及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千元。

 九、被告人趙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11月底至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趙某某在其經營的春苗熱乾麵店生產、銷售熱乾麵、滷蛋過程中添加罌粟殼。經檢驗,其店內使用的熱乾麵料渣中檢測出含罌粟鹼66.4ug/kg(微克/千克),含那可丁成分100.4ug/kg;在其店內提取的熱乾麵料湯中檢測出含罌粟鹼100ug/kg;在其店內提取的滷雞蛋湯中檢測出含罌粟鹼12.1ug/kg。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趙某某在生產、銷售食品過程中,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趙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千元。

 十、被告人張某波銷售偽劣產品案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張某波明知自己沒有生產木質防火門資質的情況下,接到李某先(已判刑)定做木質防火門的訂單后,在其位於河南省寧陵縣的加工廠生產後,直接發貨給張某偉用於舞鋼市珍珠御苑工程使用,該批假冒偽劣防火門銷售數額約7萬元。經國家防火建築材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涉案防火門不符合GB12955-2008的規定。張某某於2017年6月5日投案。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張某波在不具備木質防火門生產資質的情況下,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數額達7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案發後張某波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波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

來源: 河南省雙打辦

運營人員: 王躍 MZ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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