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園地|信訪立法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八)明確信訪受理事項的範圍和時效問題

2005年《信訪條例》雖然對信訪工作的受理範圍作了規定,但從實踐看,大量不屬於信訪部門受理的問題,依然不斷湧入並沉澱在信訪渠道。這不僅浪費了有限的信訪工作力量,無益於問題的解決,而且侵犯了司法的權威,使群眾信「訪」不信「法」。因此,未來信訪立法應明確信訪事項的受理範圍,採取逐條羅列和排除的方法明確受理事項和不受理事項,並根據信訪事項的重要性和複雜性,明確初訪的受理層級。不該管的堅決不要管,該剝離的一定要剝離,使信訪工作不因「錯管」「亂管」,背負「惡名」,喪失其本應有的制度意義。

此外,現有的信訪法規沒有對信訪的時效問題作出規定,實踐中很多信訪事項由於年代久遠,無法查證,因而極難解決。雖然條例第21條第1款有「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的規定,但其只明確了「已經」或者「應當」由司法制度救濟的事項,不予受理。很多超過訴訟或複議期限的糾紛,或信訪人故意拖延時間使其超過時效,依然到信訪機關要求處理的,並不屬於上述情形,而信訪機關不得不受案,這使得本質上的司法糾紛流向了信訪,造成了銜接上的不暢。因此,信訪的時效規定應在未來信訪立法中予以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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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信訪與法治》,人民出版社。主編:張宗林、鄭廣淼;副主編:張建明、成曉娜、黃莉)

運營人員: 魏宇波 MX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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