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和尚?「律師」道士?

數年前,筆者在武漢青聯開會時遇見了任宗權道長(全真派著名高功、武漢市道教協會副會長),他問我是何職業,我答曰:律師。任道長聞言后大驚:「方丈律師!不得了啊!失敬失敬!」。呵呵!任道長當時肯定反應不及,錯把我當成了道教中的律師!

「律師」一詞源於佛教,是指善解戒律者。《像法決疑經》說三師(律師、禪師、法師),謂善於審察判別持戒或犯戒的為律師。《涅槃經•金剛身品》:「如果能知佛法所作,善能解說,是名律師。」佛教戒律繁多,且存在宗派差異。因此,要熟悉佛家戒律,非要有專門人才不可。唐代道宣和尚(南山大師)開創東土佛教支派——律宗,依佛制築戒壇為人授戒,撰述疏鈔解釋戒律,被後世尊為中國的律宗初祖。

道宣大師的三傳弟子鑒真和尚,世人皆知,東渡日本,在日本古都奈良東大寺佛殿前築壇傳戒,弘揚戒律,成為日本律宗的開山祖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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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著名的佛門律師當屬弘一法師。弘一法師俗名李叔同,他「是中國新文化運動的前驅,卓越的藝術家、教育家、思想家、革新家,是中國傳統文化與佛教文化相結合的優秀代表」。法師初修凈土,參訪多處名山大寺后,深感律法不明,佛教難以發展,遂發奮鑽研律學,以弘揚南山律宗為己任,遍考中外律叢,校正律藏,同時創辦「南山律學院」,以延續律宗法脈。弘一大律師在律學上的成就,以及對中國佛教的影響,受到現代學者一致的肯定,被佛門弟子奉為律宗第十一世祖。

宋末元初,王重陽在陝西終南山開創全真教,這是中國道教的一個重要派別,與正一派一起延續至今。全真教主張儒釋道三教合一,注重內丹修鍊,以修真養性為正道,以識心見性、除情去欲、忍恥含垢、苦己利人為宗旨。全真教制定了嚴格的清規戒律,如《重陽立教十五論》、《教主重陽帝君責罰榜》、《長春真人規榜》、《長春真人垂訓文》等。戒律之外又有清規,合稱「清規戒律」。戒律為警戒於事前的行為準則,清規則是對犯律道士的懲處條例。依照《全真清規》,可按道士所犯過失的輕重,分別處以跪香、催單(勸離)、革出(逐出)、杖革(杖責逐出)以及火化(處死)等處罰,北京白雲觀在1946年就出現過火燒方丈一案,震驚朝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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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真七子之一的長春子邱處機成就最高,開創龍門支派。其弟子趙道堅因輔佐邱祖有功,「於大元至元庚辰十七年(1280)正月望日授初真戒;如法行持,傳授中極;妙德無漏,遂傳心印天仙大戒。修持凡有三十年,功圓行滿」。趙道堅被尊為第一代全真派律師。

明末清初全真派第七代傳戒律師王常月,將《初真戒》《中極戒》《天仙大戒》合稱「三堂大戒」,在北京白雲觀中公開開壇傳戒,授弟子千餘人,遂使全真傳戒制度聞名大江南北,沉寂四百年的龍門派出現了空前的蓬勃發展景象,史稱「龍門中興」。

北京白雲觀作為全真龍門派的祖庭,至今傳戒十多次,目前已傳至二十五代。只有授過三壇大戒的道士才能成為律師,武昌長春觀的吳誠真大師是中國第一位女方丈,曾授過三壇大戒,堪稱律師。

在我國古代是沒有現代意義上的律師的,略近似的只有「訟師」。「訟師」與「律師」雖一字之隔,但其中的差距彷彿獵豹與海豹。古代打官司要先遞狀子、陳述案情,一些文人藉機干起了專門為他人寫狀子及其他文書的營生,便出現了刀筆先生」、「訟師」、「狀師」等稱號。中國文化講究「息訟」,所以國人至今仍以不進醫院和法院的門為人生最大的幸福。因此,「訟師」實際上是一賤業,屬於下九流,不可能由之形成職業法律家階層。

清末法律大臣沈家本在1906年主持起草了《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其中明確規定了律師的地位和作用:律師可以寫狀呈堂;上堂辯護;堂詢原告和證人;代被告辯護,引申案例辯論,這是中國最早對律師制度的認可。「律師」一詞,應屬意譯。中國民法抄日本,「民法」這兩字就來源於日文。據說當年中國學者也曾考慮過用日文(日文中的律師是「弁護士」這三漢字),但至於為何最終沒有採用已難以考證。也許有人會問為何叫「律師」而不叫「法師」呢?道理很簡單,中國大地上有五大宗教,「法師」多得數不勝數,為避免產生歧義,故最終使用了「律師」這一實際上早就存在的辭彙,但賦予了更新的含義。隨著時代的日新月異,除了極少數的宗教人士,已幾乎沒有幾個人還能說清「律師」一詞的前世今生了!

本文作者:郭鋒 湖北尚泰律師事務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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