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壓配電設計規範(一)

總 則

1.0.1為使低壓配電設中,做到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節約能源、技術先進、功能完善、經濟合理、配電可靠和安裝運行方便,制訂本規範。

1.0.2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中的交流、工頻1000V 及以下的低壓配電設計。

1.0.3低壓配電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外, 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預期接觸電壓 prospective touch voltage

人或動物尚未接觸到可導電部分時,可能同時觸及的可導電部分之間的電壓。

2.0.2 約定接觸電壓限值 conventional prospective touchvoltage limit

在規定的外界影響條件下,允許無限定時間持續存在的預期接觸電壓的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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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直接接觸 direct contact

人或動物與帶電部分的電接觸。

2.0.4 間接接觸 indirect contact

人或動物與故障狀況下帶電的外露可導電部分的電接觸。

2.0.5 直接接觸防護 protection against indirect contact

無故障條件下的電擊防護。

2.0.6 間接接觸防護 protection against indirect contact

單一故障條件下的電擊防護。

2.0.7 附加防護 additional protection

直接接觸防護和間接接觸防護之外的保護措施。

2.0.8 伸臂範圍 arm』s reach

從人通常站立或活動的表面上的任一點延伸到人不藉助任何手段,向任何方向能用手達到的最大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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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外護物 enclosure

能提供與預期應用相適應的防護類型和防護等級的外罩。

2.0.10 保護遮欄 protective barrier

為防止從通常可能接近方向直接接觸而設置的防護物。

2.0.11 保護阻擋物 protective obstacle

為防止無意的直接接觸而設置的防護物。

2.0.12 電氣分隔 electrical sepation

將危險帶電部分與所有其他電氣迴路和電氣部件絕緣以及與地絕緣,並防止一切接觸的保護措施。

2.0.13 保護分隔 protective separation

用雙重絕緣、加強絕緣或基本絕緣和電氣保護屏蔽的方法將一電路與其他電路分隔。

2.0.14 特低電壓 extra-low voltage

相間電壓或相對地電壓不超過交流方均根值50V的電壓。

2.0.15 SELV 系統 SELV system

在正常條件下不接地,且電壓不能超過特低電壓的電氣系統。

2.0.16 PELV系統 PELV system

在正常條件下接地,且電壓不能超過特低電壓的電氣系統。

2.0.17 FELV 系統 FELV system

非安全目的而為運行需要的電壓不超過特低電壓的電氣系統。

2.0.18 等電位聯結 equipotential bonding

多個可導電部分間為達到等電位進行的聯結。

2.0.19 保護等電位聯結 protective-equipotential-bonding

為了安全目的進行的等電位聯結。

2.0.20 功能等電位聯結 functional-equipotential-bonding

為保證正常運行進行的等電位聯結。

2.0.21 總等電位聯結 main equipotential bonding

在保護等電位聯結中,將總保護導體、總接地導體或總接地端子、建築物內的金屬管道和可利用的建築物金屬結構等可導電部分連接到一起。

2.0.22 輔助等電位聯結 supplementary equipotential bonding

在導電部分間用導線直接連通,使其他電位相等或接近,而實施的保護等電位聯結。

2.0.23 局部等電位聯結 local equipotential bonding

在一局部範圍內將各導電部分連通,而實施的保護等電位聯結。

2.0.24 接地故障 earth fault

帶電導體和大地之間意外出現導電通路。

2.0.25 導管 conduit

用於絕緣導線或電纜可以從中穿入或更換的圓形斷面的部件。

2.0.26 電纜槽盒 cable tray

用於將絕緣導線、電纜、軟電線完全包圍起來且帶有可轉移蓋子的底座組成的封閉外殼。

2.0.27 電纜托盤 cable brackets

帶有連續底盤和側邊,沒有蓋子的電纜支撐物。

2.0.28 電纜梯架 cable ladder

帶有牢固地固定在縱向主支撐組件上的一系列橫向支撐構件的電纜支撐物。

2.0.29 電纜支架 cable brackets

僅有一端固定的、間隔安置的水平電纜支撐物。

2.0.30 移動設備 mobile equipment

運行時可移動或在與電源相連接時易於由一處移到另一處的電氣設備。

2.0.31 手持設備 hand-held equipment

正常使用時握在手中的電氣設備。

2.0.32 開關電器 switching device

用於接通或分斷電路中電流的電器。

2.0.33 開關 switching device

在電路正常的工作條件或過載工作條件下能接通、承載和分斷電流,也能在短路等規定的非正常條件下承載電流一定時間的一種機械開關電器。

2.0.34 隔離開關 switch-disconnector

在斷開位置上能滿足對隔離器的隔離要求的開關。

2.0.35 隔離電器 device for isolation

具有隔離功能的電器。

2.0.36 斷路器 circuit-breaker

能接通、承載和分斷正常電路條件下的電流,也能在短路等規定的非正常條件下接通、承載電流一定時間和分斷電流的一種機械開關電器。

2.0.37 礦物絕緣電纜 mineral insulated cables

在同一金屬護套內,由經壓縮的礦物粉絕緣的一根或數根導體組成的電纜。

3 電器和導體的選擇

3.1 電器的選擇

3.1.1 低壓配電設計所選用的電器, 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產品標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器應適應所在場所及其環境條件

2、電器的額定頻率應與所在迴路的頻率相適應:

3、電器的額定電壓應與所在迴路標稱電壓相適應;

4、電器的額定電流不應小於所在迴路的計算電流;

5、電器應滿足短路條件下的動穩定與熱穩定的要求;

6、用於斷開短路電流的電器應滿足短路條件下的接通能力和分斷能力。

3.1.2 驗算電器在短路條件下的接通能力和分段能力應採用接通或分斷時安裝處預期短路電流,當短路點附近所接電動機額定電流之和超過短路電流的1%時,應計入電動機反饋電流的影響。

3.1.3 當維護、測試和檢修設備需斷開電源時,應設置隔離電器。隔離電器宜採用同時斷開電源所有極的隔離電器或彼此靠近的單級隔離器。當隔離電器誤操作會造成嚴重事故時,應採取防止誤操作的措施。

3.1.4 在TN-C系統中不應將保護接地中性導體隔離,嚴禁將保護接地中性導體接入開關電器。

3.1.5 隔離電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斷開觸頭之間的隔離距離,應可見或能明顯標示「閉合」和「斷開」狀態;

2、隔離電器應能防止意外的閉合:

3、應有防止意外斷開隔離電器的鎖定措施。

3.1.6 隔離電器應採用下列電器:

1、單極或多極隔離電器、隔離開關或隔離插頭;

2、插頭與插座;

3、連接片

4、不需要拆除導線的特殊端子;

5、熔斷器;

6、具有隔離功能的開關的斷路器。

3.1.7 半導體開關電器,嚴禁作為隔離電器。

3.1.8 獨立控制電氣裝置的電路的每一部分,均應裝設功能性開關電器。

3.1.9 功能性開關電器可採用下列電器:

1、開關

2、半導體開關電器;

3、斷路器:

4、接觸器;

5、繼電器;

6、16A及以下的插頭和插座。

3.1.10 隔離器、熔斷器和連接片,嚴禁作為功能性開關電器。

3.1.11 剩餘電流動作保護電器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除在TN-S系統中,當中性導體為可靠地地電位時可不斷開外,應能斷開所保護迴路的所有帶點導體;

2、剩餘電路動作保護電器的額定剩餘不動作電流,應大於在負荷正常運行時預期出現的對地泄露電流;

3、剩餘電流動作保護電器的類型,應根據接地故障的類型按現行國家標準《剩餘電流動作保護電器的一般要求》GB/Z6829的有關規定確定。

3.1.12 採用剩餘電流動作保護電器作為間接接觸防護電器的迴路時,必須裝設保護導體。

3.1.13 在TT系統中,除電氣裝置的電源進線端與保護電器之間的電氣裝置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擊防護裝置和設備的通用部分》GB/T17045規定的Ⅱ類設備的要求或絕緣水平與Ⅱ類設備相同外,當僅用一台剩餘電流動作保護電器保護電氣裝置時,應將保護電器布置在電氣裝置的電源進線端。

3.1.14 在IT系統中,當採用剩餘電流動作保護電器保護電氣裝置,且在第一次故障不斷開電路時,其額定剩餘不動作電流值不應小於第一次對地故障時流經故障迴路的電流。

3.1.15 在符合下列情況時,應選用具有斷開中性極的開關電器:

1、有中性導體的IT系統與TT系統或TN系統之間的電源轉換開關電器;

2、TT系統中,當負荷側有中性導體是選用隔離電器;

3、IT系統中,當有中性導體時選用開關電器

3.1.16 在電路中需防止電流流經不期望的路徑時,可選用具有斷開中性極的開關電器。

3.1.17 在IT系統中安裝的絕緣監測電器,應能連續監測電氣裝置的絕緣。絕緣監測電器應只有使用鑰匙或工具才能改變其整定值,其測試電壓和絕緣電阻整定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SELV和PELV迴路的測試電壓應為250V,絕緣電阻整定值應低於0.5MΩ;

2 SELV和PELV迴路以外且不高於500V迴路的測試電壓應為500V,絕緣電阻整定值應低於0.5 MΩ

3 高於500V迴路的測試電壓應為1000V,絕緣電阻整定值應低於1.0 MΩ

3.2導體的選擇

3.2.1 導體的類型應按敷設方式及環境條件選擇。 絕緣導體除滿足上述條件外,尚應符合工作電壓的要求。

3.2.2 選擇導體截面,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按敷設方式及環境條件確定的導體載流量,不應小於計算電流;

2 導體應滿足線路保護的要求;

3 導體應滿足動穩定與熱穩定的要求;

4 線路電壓損傷應滿足用電設備正常工作及啟動時端電壓的要求;

5 導體最小截面應滿足機械強度的要求。固定敷設的導體最小截面,應根據敷設方式、絕緣子支持點間距和導體材料按表3.3.3的規定確定。

表3.2.2 固定敷設的導體最小截面

敷設方式

絕緣子支撐點間距(m)

導體最小截面(mm2)


銅導體

鋁導體



裸導體敷設在絕緣子上

——

10

16

絕緣導體敷設在絕緣子上

≤2

1.5

10


>2,且≤6

2.5

10


>6,且≤16

4

10


>16,且≤25

6

10

絕緣導體穿導管敷設或在槽盒中敷設

——

1.5

10

6 用於負荷長期穩定的電纜,經技術經濟比較確認合理時,可按經濟電流密度選擇導體截面,且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範》GB50217的有關規定 。

3.2.3 導體的負荷電流在正常持續運行中產生的溫度,不應使絕緣的溫度超過表3.2.3的規定。

表3.2.3 各類絕緣最高運行溫度(℃)

絕緣類型

導體的絕緣

護套

聚氯乙烯

70

-

交聯氯乙烯和乙丙橡膠

90

-

聚氯乙烯護套礦物絕緣電纜或可觸及的裸護套礦物絕緣電纜

-

70

不允許觸及和不與可燃物相接處的裸護套礦物絕緣電纜

-

105

3.2.4 絕緣導體和無鎧裝電纜的載流量以及載流量的校正係數,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物電氣裝置 第5部分:電氣設備的選擇和安裝 第523節:布線系統載流量》GB/T16895.15的有關規定確定。鎧裝電纜的載流量以及載流量的校正係數,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範》GB50217的有關規定確定。

3.2.5 絕緣導體或電纜敷設處的環境溫度應按表3.2.5的規定。

表3.2.5 絕緣導體或電纜敷設出的環境溫度

電纜敷設場所

有無機械通風

選取的環境溫度

土中直埋

-

埋深處的最熱月平均地溫

水下

-

最熱月的日最高水溫平均值

戶外空氣中、電纜溝

-

最熱月的日最高溫度平均值

有熱源設備的廠房

通風設計規範

最熱月的最高溫度平均值另加5℃


一般性廠房及其他建築物內

通風設計溫度

最熱月的日最高溫度平均值


戶內電纜溝

最熱月的日最高溫度平均值另加5℃

隧道、電氣豎井



隧道、電氣豎井

通風設計規範

註:數量較多的電纜工作溫度大於70℃的電纜敷設於未裝機械通風的隧道、電氣豎井時,應計入對環境溫升的影響,不能直接採取僅加5℃

3.2.6 當電纜沿敷設路徑中各場所的散熱條件不相同時,電纜的散熱條件應按最不利的場所確定。

3.2.7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線路,中性導體的截面應與相導體的截面相同:

1 單相兩線制線路;

2 銅相導體截面小於等於16mm2或鋁相導體截面小於等於25 mm2的三相四線線路。

3.2.8 符合下列條件的線路,中性導體截面可小於相導體截面;

1 銅相導體截面大於16 mm2或鋁相導體截面大於25 mm2;

2 銅中性導體截面大於等於16 mm2或鋁中性導體截面大於等於25 mm2;

3 在正常工作時,包括諧波電流在內的中性導體預期最大電流小於等於中性導體的允許載流量;

4 中性導體已進行了過電流保護。

3.2.9 在三相四線制線路中存在諧波電流時,計算中性導體的電流應計入諧波電流的效應。當中性導體電流大於相導體電流時,電纜相導體截面應按中性導體電流選擇。當三相平衡系統中存在諧波電流,4芯或5芯電纜內中性導體與相導體材料相同和截面相等時,電纜載流量的降低係數應按表3.2.9的規定確定。

表3.2.9 電纜載流量的降低係數

相電流中三次諧波分量(%)

降低係數


按相電流選擇截面

按中性導體電流選擇截面


0~15

1.0

-

>15,且≤33

0.86

-

>33,且≤45

-

0.86

>45

-

1.0

3.2.10 在配電線路中固定敷設的銅保護接地中性導體的截面積不應小於10mm2,鋁保護接地中性導體的截面積不應小於16 mm2。

3.2.11 保護接地中性導體應按預期出現的最高電壓進行絕緣。

3.2.12 當從電氣系統的某一點起,由保護接地中性導體改變為單獨的中性導體和保護導體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保護導體和中性導體應分別設置單獨的端子或母線;

2 保護接地中性導體應首先接到為保護導體設置的端子或母線上;

3 中性導體不用連接到電氣系統的任何其他的接地部分。

3.2.13 裝置外可導電部分嚴禁作為保護接地中性導體的一部分。

3.2.14 保護導體截面積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能滿足電氣系統間接接觸防護自動切斷電源的條件,且能承受預期的故障電流或短路電流;

2 保護導體的截面積應符合式(3.2.14)的要求,或按表3.2.14的規定確定

S---保護導體的截面積(mm2)

I---通過保護電器的預期故障電流或短路電流[交流方均根植(A)];

t---保護電器自動切斷電流的動作時間(s);

k---係數,按本規範公式(A.0.1)計算或按表~A.0.6確定。

表3.2.14 保護導體的最小截面積(mm2)

註:1 S-相導體截面積;

2 k1-相導體的 係數,應按本規範表A.0.7的規定確定;

3 k2-保護導體的係數,應按本規範表A.0.2~表A.0.6的規定確定。

3 電纜外的保護導體或不與相導體共處於同一外護物內的保護導體,其截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有機械損傷防護時,銅導體不應小於2.5 mm2,鋁導體不應小於16 mm2;

2)無機械損傷防護時,銅導體不應小於4 mm2,鋁導體不應小於16 mm2。

4 當兩個或更多個迴路公用一個保護導體時,其截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迴路中最嚴重的預期故障電流或短路電流和動作時間確定截面積,並應符合公式(3.2.14)的要求;

2)對應於迴路中的最大相導體截面積時,應按表3.2.14的規定確定。

5 永久性連接的用電設備的保護導體預期電流超過10mA時,保護導體的截面積應按下列條件之一確定:

1)銅導體不應小於10 mm2或鋁導體不應小於16 mm2;

2)當保護導體小於本款第1項規定時,應為用電設備敷設第二根保護導體,其截面積不應小於第一根保護導體的截面積。第二根保護導體應一直敷設到截面積大於等於10 mm2的銅保護導體或16 mm2的鋁保護導體處,並應為用電設備的第二根保護導體設置單獨的接線端子;

3)當銅保護導體與銅相導體在一根多芯電纜中時,電纜中所有銅導體截面積的總和不應小於10 mm2;

4)當保護導體安裝在金屬導管內並與金屬導管並接時,應採用截面積大於等於2.5 mm2的銅導體。

3.2.15 總等電位聯結用保護聯結導體的截面積,不應小於配電線路的最大保護導體截面積的1/2,保護聯結導體截面積的最小值和最大值應符合表3.2.15的規定。

表3.2.15 保護聯結導體截面積的最小值和最大值(mm2)

相導體截面積

保護導體的最小截面積



保護導體與相導體使用相同材料

保護導體與相導體使用不同材料

≤16

S


>16,且≤35

16


>35



導體材料

最小值

最大值

6

25

16

按載流量與25 mm2銅導體的載流量相同確定

50


3.2.16 輔助等電位聯結用保護聯結導體截面積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聯結兩個外露可導電部分的保護聯結導體,其電導體不應小於接到外露可導電部分的較小的保護導體的電導;

2 聯結外露可導電部分和裝置外可導電部分的保護聯結導體,其電導不應小於相應保護導體截面積1/2的導體所具有的電導;

3 單獨敷設的保護聯結導體,其截面積應符合本規範第3.2.14條第3款的規定。

3.2.17 局部等電位聯結用保護聯結導體截面積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保護聯結導體的電導不應小於局部場所內最大保護導體截面積1/2的導體所具有的電導;

2 保護聯結導體採用銅導體時,其截面積最大值為25 mm2。保護聯結導體為其他金屬導體時,其截面積最大值應按其與25 mm2銅導體的載流量相同確定;

3 單獨敷設的保護聯結導體,其截面積應符合本規範地3.2.14條第3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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