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婚早育損害的不止法律權威

來源:法制日報

目前許多地方頻繁發生的早婚早育現象,不但危害青少年的健康成長、造成一系列社會問題,而且破壞我國法定的婚姻秩序,損害法律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 胡勇

據報道,在海南省臨高縣等地的漁村中,部分少女未婚早孕早育現象普遍。記者在臨高縣人民醫院了解到,從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在該縣醫院生育的16歲以下未成年產婦有20例,相當於每月有兩三個未成年產婦,最小的產婦2015年生小孩時還未滿14歲。

近年來,早婚早育問題在一些偏遠農村、漁村呈現蔓延之勢。依照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凡是男方未滿22周歲、女方未滿20周歲的結婚者都屬於早婚。在現實生活中,尚未達到結婚年齡的青少年男女在沒有依法進行婚姻登記的情形下便按照當地風俗習慣舉行婚禮、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為,也應視為早婚。

我國婚姻法對結婚年齡的規定,是依據中國人生長發育規律和歷史文化傳統作出的具有法律強制效力的明確規定,除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定程序對婚齡可以作相應變通外,任何中國公民以及在中國登記結婚的外國人都應當一體遵行。目前許多地方頻繁發生的早婚早育現象,不但危害青少年的健康成長、造成一系列社會問題,而且破壞我國法定的婚姻秩序,損害法律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因此,對早婚早育問題不能等閑視之,應當採取有力措施加以遏制。

從人體成長發育層面來看,20歲以前雖然身體各種重要器官逐步發育成熟,但骨骼要到23歲之後才能完全鈣化,而妊娠分娩對生殖器官、骨盆腔、腰骶椎骨及盆底肌肉影響很大。而且,許多「少女媽媽」由於心智發育尚未完全成熟,在認知能力和生活經驗方面十分欠缺,對於早婚之後的複雜局面難以有效駕馭,致使矛盾百出、糾紛叢生,妨礙了家庭和社會的和諧穩定。

因此,政府應當採取有力措施,切實遏制早婚早育問題的發生和蔓延。首先,要積極開展婚姻法的宣傳和人體科學知識的普及,使人們徹底拋棄「早生貴子」的陳規陋習,牢固樹立尊法守法的觀念。其次,立法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完善婚姻法的相關細則和司法解釋,對於早婚早育行為明確處罰依據,給婚姻法裝上鋼牙鐵齒。此外,學校、社區等組織和單位也不應採取事不關己、袖手旁觀的態度,而應當積极參与早婚早育的治理之中,配合政府部門做好說服教育工作,堅決遏制早婚早育。

運營人員: 趙穎 MX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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