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勞務工為什麼沒有同工同酬,看一下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

勞務派遣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外聘勞務行為,加強對勞務派遣人員的管理,創造和諧穩定的用工環境,依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稱勞務派遣人員是指人事關係歸屬第三方勞務派遣機構、與第三方勞務派遣機構和我單位達成勞務協議並為我單位提供勞務服務與支持的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部勞務派遣人員。

第二章 勞務派遣人員聘用崗位、編製和聘用標準

第四條 我單位堅持外聘勞務工作堅持崗位與編製雙控原則。各用人部門在滿足部門業務工作所需、部門崗位編製未滿編的情形下可提出勞務派遣人員需求。人力資源部根據申請部門業務和本辦法有關規定評估外聘需求的可行性,實施招聘與配置。聘用勞務派遣人員需由用人部門填寫《勞務派遣人員錄用審批表》,提交人力資源部審批。

第五條 因新增業務而產生的外聘需求,需經崗位管理工作小組評估並審批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六條 根據崗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要求不同,勞務派遣人員一般適用於臨時性、輔助性、可替代性的崗位。具體範圍如下:

後勤服務類二級技師級及以下崗位、生產操作類二級技師及以下崗位、產品檢測類工程師級及以下崗位、技術保障類工程師級及以下崗位和職能支持類業務專員級及以下崗位。

對於其它特設崗位勞務派遣人員的聘用,需經崗位管理領導小組批准同意方可實施。

第七條 嚴格崗位聘用標準。所有勞務派遣人員都必須滿足任職基本條件和擬聘用崗位任職資格。

勞務派遣人員任職基本條件為: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所有關規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學歷(學位)、能力或技能要求以及崗位所需的其他基本條件。

勞務派遣人員擬聘用崗位任職資格應由用人部門和人力資源部共同確定。

第三章 勞務派遣人員的聘用、考核、解聘

第八條 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一般為固定期限,在試用期內,如勞務派遣人員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說明理由后可解除勞務派遣協議,理由包括但不限於被派遣勞務人員體檢未通過、用工手續不完備、不能勝任崗位工作要求、請假或遲到早退超過規定次數、在履歷中有弄虛作假行為、頂撞上級、同其它員工發生矛盾且是責任方等。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務派遣協議應提前三天通知且無須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第九條 勞務派遣人員的考核由單位統一組織,依據相關績效管理文件及績效考核要求,通過綜合評估勞務派遣人員的能力素質、工作行為和績效表現,作為績效獎金髮放及衡量崗位勝任度的依據。

第十條 勞務派遣協議到期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續訂協議。單位根據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勞務人員的實際能力可作適當崗位調整。被派遣勞務人員應根據單位安排的工作內容和要求,按質、按量、按時完成任務並接受考核檢查。

第十一條 被派遣勞務人員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且未能就變更勞務派遣協議與單位協商一致的;被派遣勞務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被派遣勞務人員結束勞務關係(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第十二條 違反、解除和終止勞務派遣關係的經濟補償按照《勞動合同法》關於經濟補償的規定支付。

第四章 勞務派遣人員勞動報酬

第十三條 勞務派遣人員勞動報酬由人力資源部根據其所聘任崗位的職責要求、工作難度、工作量等,參考勞動力市場工資水平提出核定建議報經領導批准后執行。勞動報酬中與績效考核掛鉤的部分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其車貼、飯貼等福利待遇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勞務派遣人員根據國家及所相關規定享有勞動保護、帶薪年假等權利及相應的福利待遇。

第十五條 勞務派遣人員勞動報酬不低於上海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章 勞務派遣人員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勞務派遣人員日常管理由其所在部門負責。

(一)勞務派遣人員應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用工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並服從單位的管理要求,不得擅離職守。保守單位的業務、技術及文件等秘密,若違反單位勞動紀律的,用工單位可依據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處罰,直至解除用工協議。

(二)用人部門協助勞務派遣人員辦理出入證和其他必需證件等,並監督其在勞務協議解除、終止時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三)在入職教育培訓基礎上,用人部門須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安全生產、質量管理、責任意識等日常監督和教育。

(四)用人部門應有計劃地組織勞務派遣人員參加必要的業務培訓。對於需要所內資源支持時,用人部門需及時向人力資源部門提出需求,人力資源部負責協調與支持。

第十七條 勞務派遣人員在工作期間,應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及與簽訂的勞務協議及其他協議。

第十八條 由於對勞務派遣人員的教育與管理不善造成責任事故或出現違反所有關規定的,用人部門主要負責人負有直接責任。對於嚴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勞務派遣人員,所有關部門可根據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執行過程中,如遇與國家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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