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醉酒駕車,同乘人員可能構成犯罪嗎?

醉酒駕駛機動車將構成危險駕駛罪

不駕車是否必然不構成此罪呢?

可見,不駕駛機動車的人

也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具體情形如何認定?

裁判規則

1.教練對教練車的安全行駛負有直接的保障義務,其明知且放任學員醉酒駕駛教練車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犯罪——楊飛、高永貴危險駕駛案

案例要旨: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學員必須在教練的隨車指導下才能駕駛教練車,教練對教練車擁有實際的駕控權力。因此,教練作為教練車的駕駛主體,對教練車的安全行駛負有直接的保障義務,其明知且放任學員醉酒駕駛教練車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犯罪。

案號:(2013)新都刑初字第289號

審理法院: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86輯》2013年第4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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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機動車所有人明知駕駛人飲酒後仍將機動車交於其在道路上行駛的,可與駕駛人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張某、蔣某危險駕駛案

案例要旨:機動車所有人在其醉酒不能駕駛的情況下將其所有的機動車交給與其共同飲酒的他人代為駕駛的,行為人主觀上放任他人實施危險駕駛行為,客觀上為他人危險駕駛提供了犯罪工具,對危險駕駛負直接責任,與駕車人共同構成危險駕駛罪。

審理法院: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來源:法信平台精選

3.明知他人飲酒而為其提供車輛,放任其酒後駕駛的,與駕車人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鄭某某、黃某某危險駕駛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及安全法規,酒後在道路上無證駕駛機動車輛,且明知他人飲酒而提供車輛,放任他人酒後駕駛機動車輛,危害公共安全的,與駕車人共同構成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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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訂)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該條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條修改而成。原條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文章來源:寧陽法律通

運營人員: 馬文晶 MZ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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