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法中的『』法『』與『』情『』

關於此話題,有一個形象的比喻,書法是戴著枷鎖跳舞。『』枷鎖『』即法,跳舞則是抒情。

法是規矩,無規矩不成方圓。無『』法『』之書寫是任筆為體,有『』法『』之書寫叫意在筆先。

『』情『』是書者的情緒、性情、才情。正是人各有情,故任何人的字都是獨一無二的。既使臨摹得微妙微肖,也不是百分百,也仍然是別人的字。雖然人人盡學蘭亭面,王義之還是王義之,你還是你。如果說依『』法『』而書能稱得上書法,一個『』情『』字決定了你的書法的獨有性。
​每個書者的作品,都是『』法『』與『』情『』結合的產物。只是在不同的階段,二者所佔的表現不同。初期是情為法讓路,中期是情法兼顧,最後是法為情服務。到了最後這個階段,法己融入到書者的血液中,隨心所欲不逾矩,在此基礎上,還能隨機生髮,神妙之作往往出乎自己的意料。在此階段,筆毫沒有了瞻前顧後的遲疑扭捏,書者的注意力不再關注什麼結體筆法章法,而主要集中在書寫的內容上面,以及內容所包含情感的表達喧泄上,此時,才彰顯書法的本來意義,蘊含書者情感的文字才真正有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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