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檢查出來是HIV時,醫生應不應該告訴她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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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跟一個做醫生的朋友吃飯,我們討論到艾滋病病人的隱私權及知情權的問題上。

他說他們醫院被告上了法庭,具體是這樣的:一位已婚的女病人在醫院檢查的時候檢查出患有HIV,俗稱艾滋病感染。這個病人要求醫生不要將這件事告訴她老公醫生遵循保護患者隱私,沒有把這件事告訴她老公。但是在治療期間,一直都在勸告她把病情主動告訴他的愛人。

半年後,病人老公也被查出感染了HIV,原來這個病人出院后並沒有把在這件事告訴他愛人,以至於被感染。後來他愛人天天過來醫院醫鬧,並且將醫院的醫生告上法庭,認為醫院這是草菅人命。如果你是醫生,你會怎麼辦?究竟應該如何處理才比較妥當?

如果醫生選擇了告訴病人老公,那就違反了患者的隱私權。如果醫生選擇了替病人隱瞞,那她老公的知情同意權得不到保障,他就不知情,在與病人生活的過程中,存在著感染HIV的高風險,不僅對其家庭、對社會都是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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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醫生做與不做,都是錯。在面對這種事的時候,如果你是醫生,你會怎麼辦呢?

在艾滋病防治條例里是這麼規定的:

這是HIV患者的義務,並非強制行使。如果患者選擇了刻意隱瞞,最後沒有告訴他的愛人呢?畢竟很多人都接受不了自己的伴侶是HIV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

那是不是意味著他的愛人、面臨著高風險的疾病感染,他的愛人的知情同意權就得不到保障了,也會造成HIV疾病的傳播。

而法律並沒有賦予醫生告知病人家屬的權利,如果醫生主動告訴了,最後病人被離婚、被孤立,他也是可以狀告醫院並並且取得勝訴的的。這是我非常不能理解的。

我個人認為,在公共安全及個人隱私的問題處理上,法律存在很大的漏洞。

在國外,曾經有一個案例:一名女子的老公向心理醫生說,他要回去殺了他的老婆,醫生知道后,並沒有向那名女子告知她老公的意圖,最終這個女子真的被老公殺害。這名女子的家人就把這個心理醫生告上法庭並且贏得官司。法院認為,雖然醫生有替病人保守秘密的義務,但是當病人對社會安全造成威脅的時候,醫生應該以公共安全為準,放棄尊重病人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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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件事一直飽受爭議,沒有得到民眾的統一意見。

同理的,如果這個艾滋病病人的隱私是潛在威脅著公共安全的,那麼可以為了保護公共安全而放棄為病人保護隱私,將他的病情告訴他的愛人。

如果換了你是醫生,你的一個病人檢查出患有HIV,而他的家屬並不知情,你會怎麼做?會不會將他的病情告訴他的伴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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