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寫申請婚姻無效婚姻?無效婚姻孩子怎麼分配?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能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有些情況性質嚴重或夫妻雙方無法協商解決時就涉及到法律判定,無效婚姻就是其中一個方面,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結婚登記后才是有效婚姻,但現實中還是有一些違法結婚的行為,這種情況下,怎樣寫申請婚姻無效婚姻呢?

一、婚姻無效申請書範本

婚姻無效申請書

申請人: (寫明基本情況)

被申請人:(寫明基本情況)

申請請求:

請求宣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婚姻無效。

事實與理由:

故此,請求法院宣告婚姻無效。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

xxxx年xx月xx日

二、申請婚姻無效的程序

1、遞交婚姻無效申請書。

2、確定婚姻無效管轄的法院。

3、接受法院的審理。

4、法院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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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確定婚姻無效的管轄法院

1、《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相關法律規定

1、利害關係申請人申請婚姻無效的,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請求,而無權要求處理當事人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如果婚姻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了主張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如果婚姻當事人不提出的,可以另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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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於婚姻當事人提出申請婚姻無效的案件,如果涉及到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可以進行調解。經法院調解,雙方己對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另行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經調解,對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達不成協議,可以在判決書中對該內容與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分條款一併進行判決。

3、當事人對宣告婚姻無效的條款無權進行上訴,但對於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判決不服,可以進行上訴。二審法院僅審理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部分。

以上就怎樣寫申請婚姻無效婚姻的問題提供了範本,申請人可按照遞交申請、確定法院、審理、判決四個步驟辦理,審理法院一般為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申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的,只能提出婚姻效力的申請,不能就財產、子女等其他事項提出申請,法院宣告后當事人不服的只能就財產、子女等事項上訴,對於婚姻無效的判決則不能上訴。

夫妻一旦決定離婚,對子女的撫養權就應作出處理。夫妻雙方離婚之後,孩子由誰撫養可以由雙方共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也可以走訴訟流程,由法院作出裁決。實踐中存在著不少無效婚姻的情形,那無效婚姻孩子怎麼分配?

一、無效婚姻孩子怎麼分配?

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所生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即無效婚姻中孩子撫養權可以由父母共同協商,若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至法院,由法院按婚姻法中的相關規定作出判決。

二、法院對子女撫養權一般會如何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關於無效婚姻孩子怎麼分配的問題,我國婚姻法中規定了無效婚姻中的子女即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擁有同等的權利。因此無效婚姻中的孩子的分配法院依然會考慮到對孩子的成長更為有利的方式,一般兩周歲以下的子女會隨母親生活,而兩周歲以上的孩子則會根據父母的實際生活條件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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