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世輔:《周禮》與西洋古代政治思想及制度

西洋文化發源於希臘,要研究西洋古代政治思想與制度,應自古希臘的政制講起。又,希臘出了兩位偉大的政治思想家,一是柏拉圖,一是亞里士多德,其學術主張不僅影響當時政治制度,亦啟發後世各種學術思想。本節即以此三者為研討對象,首談古希臘的政治制度,次談柏拉圖的理想國,末談亞里士多德的政治主張。

一、《周禮》與古希臘的政治制度

古希臘的政治制度有甚多與《周禮》相類似,今擇其重要者,計有下列五項:

一、古希臘的城市國——希臘位於地中海的巴爾幹半島,氣候溫和,農產品豐富,這是文化發源於此地的主要原因。由於島上多山,交通不便,自然劃成了許多區域,即所謂「城市國」(City-Staate),其中以雅典與斯巴達為最著名。這些「城市國」並非一個城市,亦有很多市鎮構成一個小區域,但都有一個中心大城市,其國家即以此大城市命名,人民半居於城市中,半居於鄉村,工作與生活,經常共同作息,「村社毗鄰,雞犬之聲相聞」,故能「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凡國內公民皆有參政權,政治民主,民生安樂,老子所描寫的理想社會即指此「小國寡民」的城市國而言。

中國上古時代的國家,統治區域甚小,「禹會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而至者萬餘國。」其人口多則十餘萬人、或數萬人,少則只有幾千人,與古希臘「小國寡民」的城市國相似。周有天下,尚有一千八百餘國,大國方圓一百里,小國方圓五十里,其口不會超過雅典的國民三十萬人。《周禮》敘述六官職事之前,都有「惟王建國,辯證方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數語,即以建立城市、劃分城鄉、組織政府與任用官吏,為建國的首要工作,查與希臘城市國的組織形態並無多大差異。所不同者,周朝國家之上有天子(周王),統治各國諸侯,古希臘的各城市國各自為政,彼此沒有隸屬關係,完全是小國林立的分裂局面。

二、社會階級劃分——古希臘各國將人民劃分為三個階級,一是公民,二是外僑,三是奴隸。公民人數約為奴隸的一半(如雅典公民有四萬人,奴隸有八萬人),是社會的最上層階級。他們不是地主、資本家,就是士紳或政府官吏,而且是世襲的,父兄為公民,其子弟也是公民,有權參加各種政治活動,最低限度可出席最高立法的公民大會、或當選為法庭陪審員。外僑在希臘各城的人數很多,從事於工商業,由於希臘無法定入籍的法令,故有僑居數世仍是僑民身份,其社會地位與公民無別,但無參政權。至奴隸雖是社會的最下層擔任各種生產工作,因為人數最多又能自食其力,亦為家庭中成員,故主人不敢隨便虐待他們,其生活並不如想象中痛苦。因此,亞里士多德贊成奴隸制,認為低能的人擔任勞動工作,可使公民有暇從事社會與文化事業,自也有其正當理由。

周朝將國民劃分為君、臣、民三個階級,君級中分為公、侯、伯、子、男五等;臣級中分為卿、大夫、士、胥、吏、徒多種階層,民級中又分工、商、農、兵與奴隸,且君級與臣級的卿、大夫亦用世襲制,與希臘公民級相似。《周禮》雖少論及君級,但對臣、民二級敘述甚詳,以奴隸為民級中最下層,「役國中之辱事」,亦無社會地位,較希臘奴隸處境更為賤苦。良以中外政制雖有分別,但兩者社會階級的劃分均行階級制度,以奴隸為社會的最下層則無二致。

三、民主政治的雅典——雅典是實行民主政治的鼻祖,建立重文輕武的行政體制。其最高權力機關是公民全體大會(Assembly orecclesia),凡年屆二十歲之公民均可參加大會,大會每年召開十次(如遇有緊急情況發生,得由政治會議召開臨時會議),負責討論與通過政治會議提案,並有權檢討行政與司法官吏。關於推行實際政治機構有三:(一)、政治會議,(二)、法庭,(三)、將領。

(一)、政治會議:由雅典十區各選議員五十人組成之,並實行分區輪司行政制度,即輪司區議員五十人,其他區議員各一人,組設常務會議掌理行政大權,常務會議之主席,便是國家最高元首,極似後世委員制國家的政治形態。

(二)、法庭:由法官十人(每區選舉一人)及大批陪審員組成之,陪審員由各區推薦用抽籤法決定其資格。對民、刑案件判定,用投票法決定之,獨立行使司法權,不受行政權干涉,亦猶如《周禮·大司寇》的職權獨立。至法官離職時,須向法庭報告任內處理案件及經管賬簿,經法庭批准后宣告退休,這是強調法官大公無私、操守廉潔。

(三)、將領:由各區直接選出將領十人掌理軍事,不歸政治會議與法庭管轄,獨立行使軍令權,極似《周禮·大司馬》的職掌,既可向政治會議建議,又能在公民大會上提出議案,通常掌握國家政權的領袖多為將領出身,如雅典大政治家皮瑞克爾斯便是將領出身,即位例證。

雅典的公民全體會議,有點類似後世民主國家的議會,代表人民行使政權。其中央政府的政治體制,系將行政權劃歸政治會議、司法權劃歸法庭、軍事權劃歸將領,各自獨立行使,相互制衡,是一種政治、司法、軍事三權分立的民主體制。

周武王伐紂登天子位后,「乃偃武修文,歸馬於華山之陽,放牛於桃林之野,示天下弗服(不用兵之意)」(《尚書·武成》篇)。周公尤重視文治,他制禮作樂,以禮樂為治國的根本,其施政綱領是禮樂刑政,均屬於文治範圍。大冢宰掌建邦之六典,為六官之首,其中春官獨掌「禮樂」,秋官掌「刑罰」,其他各官可同列於「政」,這種以禮樂刑政為建國的政治綱領與雅典重文輕武的立國精神甚相類似。又,周王名為國家最高元首並未掌握軍政大權,如行政權分由天官、地官、春官與冬官掌理,司法權劃歸秋官掌理,軍事權賦予夏官管轄,亦是政治、軍事、司法三權分立,合與雅典的政治體制大同小異。

四、軍國主義的斯巴達——斯巴達是古代實行軍國主義最有名的國家,在內政上,斯巴達人統治政治與軍事,成為特別階級的貴族;中等階級從事工、農、商業,享有參加地方政府的權利;農奴與奴隸人數最多,專做勞力生產工作,供給社會的物質需要,有時征服兵役,但不得過問政治。其立國精神是重武輕文,恰與雅典政治體制相反。

又,重武輕文的施政綱領是貫徹全民皆兵的政治主張,並從兒童開始。規定兒童七歲后即離開父母,交由政府集中管教。幼時受嚴格體能訓練,稍長則受軍事訓練,成人後服役軍隊,人人都是智勇雙全的戰士,國雖小而兵強,稱雄希臘,這完全是推行軍國主義的功效。

關於中央政府的組織與後世政制有別,設有國王三人同理國政,名為政治軍事的最高首長,而掌握軍政大權卻是元老院(Senate),有議員二十八人,其中五個常務委員,為決定國家政策及軍政大事的最高機關,頗似後世民主政治的內閣總理。關於斯巴達人全體大會,人人都有參加權,惟不經常召開對政治不發生重大影響。又,斯巴達人同食於公共食堂,膳費各人自付。如付不出膳費即取消其參政權,最後能過問政治的人便愈來愈少。這種貴族專政的體制,逐漸變成少數人專政的組織形態。

《周禮》提倡王道的大同世界,自與斯巴達實行霸道的軍國主義宗旨恰恰相反。但亦非常重視國民軍事訓練,如夏官中以田獵代替軍訓,分四季召訓,「乃陣車徒,如戰之陣」,嚴格演戰與正規軍訓練相同,如有「不用命及后至者」按軍令斬首。像這樣訓練民兵正是《管子》「作內政以寄軍令」的作法,其目的在武裝民眾鞏固國防,含有軍國主義的精神。又,是斯巴達國王為虛位元首,以元老院五個常務委員掌理軍政大權,與《周禮》天子未掌實權,權在諸侯、政歸六卿,其分權理論亦大致相同。有關推行貴族政治、劃分社會階級、實施奴隸制度,兩者的是頗多相似殊途同歸。

五、貴族政治的古羅馬——歐洲文明古國除希臘各城市國外,義大利半島上曾建立一個羅馬城市國,其管轄區域甚小,不過羅馬城附近一帶城鄉而已。從史前時代至西元前五百年都是君主政體,國王是由貴族選舉,另設貴族的參政院(Senate)佐理國政。其後國王修披波斯被逐,改為共和國,每年選舉二位執政官,掌理國家軍政大權,參政院仍然存在,其參議員不再限於貴族,變為政治性的國是會議,名為政府建議機關,實際亦握有很大的權威。古羅馬這種貴族政治制度,甚似於周朝的周召共和時代,由貴族諸侯推舉領袖同理國政。所不同者,未設參政的貴族機關。

《周禮》以天子為國家最高元首,但未掌握軍政大權,權在各國諸侯,諸侯是貴族階級;諸侯各國權在卿大夫,卿大夫亦是貴族階級。至中央政府的行政大權,劃歸六卿掌理,六卿更是貴族階級,說明《周禮》官制是一種貴族政治,與古羅馬的政制似無多大區別。惟羅馬的執政者與參議員是經過選舉產生,且有任期;周王、諸侯與卿大夫都是世襲,六卿則由周王任命,這是兩者最大不同的一道鴻溝。

二、《周禮》與柏拉圖的《理想國》

柏拉圖是西洋的古代聖人,可與東方的孔子媲美。其學術思想及政治主張,載其所著《理想國》一書,影響當時的政治制度甚大,且與《周禮》的基本精神甚多暗合。尤以下列五項為最:一、金銀銅三階級,二、尊重軍人地位,三、貴族政治與教育,四、財產共有制度,五、提倡共妻與優生學。

一、金銀銅三階級——柏拉圖在《理想國》一書中對人民分為金、銀、銅三個階級,他說:「上帝用黃金造成人間的統治,用白銀造成輔助統治者,用銅鐵造成農工商人。黃金階級偏重理智,白銀階級偏重情感,銅鐵階級偏重慾望。因為各階級的子孫都有賢與不肖,所以黃金階級的後裔或可降為銅鐵階級;銅鐵階級的後裔亦可升為黃金階級。」這種濃厚的階級觀念是按天賦才能來劃分,含有升降高低的變動性。他又認為「銅鐵階級是社會經濟生產與交易者,必須有農夫、建築匠、衣匠、鞋匠等,彼此分工合作、以有易無,相互依賴以為生。」可是銅鐵階級的人民「重視私慾,各為私利打算,難免彼此爭奪欺騙造成社會混亂,所以要有聖明國王(黃金階級)來統治,以理智籌設最好的立法與行政機關。又必須有一部分人輔助國王(白銀階級),執行國王的計劃與命令。國王與輔助統治者都是專家,才能治理國家與人民。」這是其對金、銀、銅三階級的主要見解。

《周禮》亦有三個階級的劃分:一是君侯,二是卿大夫,三是庶民。君侯是統治者首重道德,所謂「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拱之」相等於柏氏的黃金階級。卿大夫輔助統治者,重智能,所謂「選賢舉能」、「賢者在位,能者在職」,相等於柏氏的白銀階級。至於君侯統治卿大夫、卿大夫統治庶民,亦猶黃金階級統治白銀階級、白銀階級統治銅鐵階級,故兩者的理論與主張非常接近。惟柏氏是按天賦才能劃分階級,其階級性由於人為力量可以升降變遷;《周禮》的階級成分是世襲制,父為君侯子繼其位,卿大夫亦是子承父爵,庶民更是世守其業,毫無生前變動的可能性,這是兩者異常的顯著差別。

二、尊重軍人地位——柏拉圖甚為尊重軍人地位,將衛士與輔助統治者同列白銀階級,強調完善的衛士應接受科學與哲學訓練,具有哲學家的資格可以當選為國王。其所講的普通教育,如體格訓練、音樂教育、軍事訓練,以訓練衛士為主要對象。又認為衛士擔任御外侮、定內寇的重大任務,應當宿於高地的帳篷中,隨時準備戰鬥,對外作戰要兇猛如虎,對內履行職務要忠於國家。他們不能有私心和私產,完全以人民利益為利益,待遇不宜太高,生活亦應簡樸(同食公共食堂),更不可掌握國家大權,否則會變成暴君統治。他雖尊重軍人地位,但反對軍人干政,甚至把軍人比作看家的忠犬。

《周禮》將軍事大權賦予夏官大司馬掌理,佐王平定邦國、節制諸侯,並統率三軍,抵禦外侮、征伐叛亂、捕殺盜匪,擔任保國衛民的戰鬥使命,與《理想國》的衛士任務大致相同。講到《周禮》的軍事教育,是採用「寓兵於農」的辦法,以田獵代替軍訓,分四季舉辦,紀律嚴明,特別重視國民的軍事教育;而柏氏所講的軍訓是學校的正規教育,畢業后即成為職業軍人,其子弟亦繼承父兄為衛士,貴族才有當衛士的資格,這是彼此施政的不同主張。

三、貴族政治與教育——柏拉圖反對國王獨裁的君主政治,強調「法律應居於最高的地位,統治者與人民都應遵守法律」,並重視統治輔助者的士大夫,認為士大夫執行國王命令,要盡忠職守,然後才能使全國人民各得其所,互相為用,成為一個正義國家。因為國王與高級輔助者都是哲學家出身,凡取得哲學家資格,便為繼承國王的候選人,因此國王與輔助統治者都是統治階級的貴族。他又鼓吹貴族教育,其所講的普通教育只有體育和音樂二科。體育以鍛煉身體為主要課程,音樂包括一切人生藝術,項目甚多,這一階段教育以訓練衛士為對象。高級教育亦分為科學與哲學二科,科學有數學、幾何學、天文學等課程,以科學知識為基礎,導入更高深的哲學階段。哲學訓練時間為五年,專學辯證法,培育天才人物,且采嚴格淘汰制,最後能畢業者不過寥寥數人,國王即在此數人中揀選。這種貴族教育實行的結果,便與貴族政治結合在一起發生不可分裂的因果關係。

周行封建制度,天子雖是各國諸侯的元首,並未掌握行政大權;而掌理政權者是各國諸侯,行使政權者是卿大夫,「入則為卿,出則為將」,掌握一國軍政大權。中央政府的行政權力則劃歸六卿執掌,以天官總攬群職。這些掌握所有政權的諸侯、以及行使政權的卿大夫,便是構成統治階級的貴族,與柏氏貴族政治的主張若合符節。《周禮》是將教育行政權賦予春官掌理,計有十二種施教法,以禮樂與道德為主體,亦涉及職業、技能、刑法及政治教育,這種普通教育平民子弟均可參加。至於高等教育,以培育貴族子弟為宗旨,如大司樂「掌成均(大學)之法,以治建國之學政,而合國之子弟(卿大夫子弟)焉,凡有道者、有德者使教焉。」這種大學教育,不收平民子弟專為貴族而設,與柏氏教育主張互有同異。

四、財產共有制度——柏拉圖主張統治階級與衛士之間應廢除家庭組織,實行共產制度,其所需之住宅、服裝、飲食及其他生活用品都由政府供給,不得置有私產,子女教養亦由公家負責,成年後繼承父兄擔任官吏或衛士工作。又認為統治階級得置有私產會自私自利、貪得無厭,追求物質的享受,不但不能護衛及領導人民,反而變成人民的仇敵,這是他主張貴族共產的主要由來。

《周禮》有一種井田制度,按戶口分配土地,實行「土地國有而民用」的共產辦法,以農民為分配對象。《地官·大司徒》之職云:「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溝之,以其室(家)數制之:不易之地(良田)家百畝,一易之地(隔年耕種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乃分地職,奠地守,制地貢,而頒職事焉。」這種按農民家數分配土地的辦法,以均地利平財富為目的,與柏氏貴族共產的理論相同,但實施的辦法則各采異樣手段。

五、提倡共妻與優生學——柏拉圖所提倡的共妻制度主要以男女衛士為實行對象,又在理論上高唱男女平等,認為男人能做的工作女人亦可做好,工作能力並無性別的差異。上帝製造衛士的時候不分男女,因此,統治者選擇衛士要男女並重、同住同食、一律平等。還要立法規定:「衛士們是共妻共子的,不可使父母認識他的子女,也不可使子女認識他的父母。」這種共妻的辦法,僉以強國強種為目的。他又以養鳥留善種為例,強調聰明勇敢的男女應當獎勵其多生育,由國家負責教養;低能者應盡量減少生育,必要時得拋棄之。但也反對亂交,應按自然需要規定男女相會時間,舉行婚媾節,讓智勇者與智勇者結合,低能者與低能者結合,前者的子女主張公育與教養,產後其母可按時到保育所哺乳,時間不能太長,以不認識父母為度。這種優生學說與共妻辦法,往往違反人性和倫理。

中國古代是母系社會,「男女雜處,若禽獸然」,所謂「有母而不知有父」,有點類似柏氏的共妻理論。自周公制定婚禮后,男有家、女有歸,始建立以倫理為基礎的家庭制度。《周禮》設有官媒主管人民婚姻,「令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凡屆結婚年齡的男女都應當婚嫁,違者罰征獨身稅,這種強迫婚姻政策含有獎勵生育意義,與優生學說有關。又規定婚媾季節「仲春之月,令會男女,始是時也,奔者不禁。」在婚媾季節可免除各種禮節,獎勵人民結婚,其目的亦在強國強種,更與柏氏主張完全相同。

三、《周禮》與亞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

亞里士多德雖是柏拉圖的學生,但對其師若干政治主張卻持相反看法。如批評《理想國》不能實現、共產與共妻理論都是違反人性。他的政治思想便建立在對《理想國》的批評上,其與《周禮》有關者,計有下列各項:

一、提倡財產私有——亞里士多德站在倫理觀點,認為「共產」在經濟與道德兩方面都不是好制度。就經濟言:財物公有后,人們便不會愛惜,工作亦不努力,所以無法達到高度生產的目的。生產後如何分配亦成問題,如按功計酬有違共產理論;若平均分配誰願去努力生產?就道德言:私有財產是人類道德行為的必備條件,如寬厚與慷慨是一種美德,如無財產作施行寬厚與慷慨的義行工具,便無道德可言。基於以上兩大理由,故反對其師的共產理論。他主張產業應當私有,如人民道德高尚時,就能達到「私有公共」的程度。因為私有財產是鼓勵生產的刺激物,人民為改善生活便會努力生產,自可達到高度生產的目的。在道德方面是亦如此,如寬厚、慷慨、互助、救濟等道德行為都需財力為其實現的工具,只要人民互助的德性發達,「每人都專心治理他的私產,在實踐上、德性上即可使他們達到朋友的東西,即是大家東西的境界。」他站在倫理的立場,強調財產私有的合理存在,較其師貴族共產的說法可謂「青出於藍而勝於藍」。

《周禮》的井田製法,除分配農民土地外,並配給住宅,自屬於共產主義的一種實現,但這種土地分配的共產辦法僅以土地為限,未涉及其他財產,範圍甚小。至農民所生產的糧食,繳納貢賦后都歸農民所有,產權屬於私人,不得隨便取用,與柏拉圖的共產辦法有別。又將國家各階級職業劃分為王公、士大夫、百工、商旅、農夫與婦功六職,王公有貢賦、士大夫有俸祿、商旅通有無、百工作器皿、農夫長地材、婦功治絲麻,各以其工作或生產收入購置各種財物,物各有主,即實行財產私有制,與亞里士多德主張卻不謀而合。

二、維護家庭組織——亞里士多德認為人類彼此的親愛感情,是人類最大幸福和建立家庭的基礎,夫婦之間的愛情、父子兄弟姊妹之間的關切,是人類天性的自然發展。又認為人類最初是先有異性結合,其結果即家庭,家庭中的男女分工合作,繁殖種族,養育兒女,才是創造幸福家庭的最佳保證。他雖重視家庭組織,並未忽視國家的重要,以人民為國家一分子,國家之內包括家庭組織,認定家的國的根本,不僅未減殺國家組織力,且為增加國家團結的基礎,正與《大學》所謂「家齊而後國治」的理論意義相同。

中國自古以齊家為治國之本,詩首關雎、易雲乾坤,《儀禮·喪服·傳》載:「父子,一體也。兄弟,一體也。夫婦,一體也。」以夫婦為王化的開端,成家為立國的基礎。《大學》云:「欲治其國者,先齊其家。」孟子說:「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又,君臣、父子、兄弟、夫婦、朋友的五倫中,其中父子、兄弟、夫婦屬於家庭成員,正說明古代政治的實質是倫常化,國家的內容是家族化,誠是道統的真諦。《周禮》有關家庭的記載範圍甚廣,天官中有「九兩(即君臣人民協辦之九件大事)系邦國民」,其五曰:「宗(大宗小宗)以族得民」,即將家族列為治民的九事之一。地官有關家庭的記載尤多,如井田分配以家為對象,徵兵征糧亦按家計算,比閭組織更是以家為建國的基礎。又,道德教育的六行(孝、友、睦、姻、任、恤),首重孝道,三德中(至德、敏德、孝德)講孝德,三行(孝行、友行、順行)中論孝行,八刑中有不孝與不弟之刑。以上井田制度、比閭組織、道德言行與刑法教育,均以家為施政施教的重點,可作「國家政治家庭化」的有力證明。至亞里士多德有關家庭組織、僅限於理論發揮,言而未行,自不可與《周禮》相比擬。

三、法治主義——講到政治平等,首應厲行法治,人民不分階級與貧富一律平等待遇,法律效力高於一切。亞里士多德即持這種看法,他主張國家須先有基本憲法,規定國家政體形式,政府各級組織以及政府與人民各種關係。再根據憲法研訂其他法律與命令,以適應實際政治需要,維持國家秩序,保障人民權益,實現政治平等的理想。因為法律是無偏無私的,用法律統治國家可以約束人民行為,強迫人民服從,是最能維護國體的一種客觀力量。人民應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守法是人民的天職,並強調法律與道德習慣要打成一片才能發生效力,以倫理為法治的基礎,含有法治與德治並重的意義。

《周禮》將司法行政各種職權交付秋官大司寇行使,實行賞罰并行的五刑法治:「一曰野刑,上功糾力;二曰軍刑,上命糾守;三曰鄉刑,上德糾孝;四曰官刑,上能糾職;五曰國刑,上願糾暴。」五刑的主要作用是在獎勵上功、上命、上德、上能與上願五種德性,並刑罰不力、不守、不孝、失職與暴亂五種敗德行為,以道德為法律的基礎,與亞氏的看法相似。又,司法各級法院、明法教育、司法官職權、監獄行政、犯民管訓與就業,《周禮》都有完備組織建立良好的司法制度。而亞氏的法治主義則未論及建立體制,較《周禮》實在瞠乎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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