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者的選擇:設立多股東有限公司?設立一人有限公司?

2014年3月1日實施的新《公司法》,取消了對一般性公司最低註冊資本及註冊資本實繳的限制;讓創業者們擁有自己創業公司的夢想變得觸手可及。作為普通的創業者,創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是我們首選的公司形式。那麼,設立公司時,如何選擇有限責任公司的類型,是設立多股東的普通有限公司還是設立一人股東的一人有限公司呢?

一、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概念

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一名股東(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一人公司或獨資公司或獨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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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

我國企業實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種組織形式,其具備:

首先,有限公司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其次,有限公司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範圍是其所有的全部財產,不會涉及牽連到股東的個人財產;再次,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一人有限公司

(一)一人公司的優點

從一人公司的制度設置上看,「一人公司」組織結構簡單,既不存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只有一個股東,所有者與經營者合一,也不存在代理成本,更不存在所有者與經營者目標函數的差異,決策迅速靈活,能夠應付複雜多變的市場需求。其具有內部結構簡單,經營機制靈活,運行效率高等無法被取代的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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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人公司的弊端

一人公司有其存在的根基和重要的價值,但同時它的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

1、股東權利缺乏約束。「一人公司」中只有一個股東,所有者與經營者集於一身,不可能設立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投資者有絕對的權威,在公司內部不存在對其行為的有效約束,缺乏機構之間的制衡,一人股東全部控制公司的經營權、決策權、人事權,公司在重大事項的決策上不履行必要的程序或必要的記錄。

2、股東權利缺乏約束帶來的系列弊病。因為一人公司特殊的股東構成,股東權利缺乏相對嚴格的約束與限制,一人股東可以「為所欲為」地混同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將公司財產用作私用,給自己支付巨額報酬,同公司進行自我交易,以公司的名義為自己擔保或借貸,甚至行欺詐之事逃避法定義務、契約義務或侵權責任等。

3、一人公司讓債權人或相對人承擔更大大的風險。上述諸多的混同已使公司的相對人難以搞清與之交易的對象是公司還是股東個人,而在有限權人或其他相對人的追究,使公司債權人或相對人承擔過大的風險。

4、一人公司的股東自身的風險。對一人公司來說,除讓公司債權人或相對人承擔較大的風險外,其股東自身也存在不小的法律風險。《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無疑加強了對一人股東的要求與限制,一旦一人股東無法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與自己的財產,就會被要求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原本收到保護的股東有限責任被打破。

綜上所述,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設立和經營公司時同樣應如上所述的謹慎履行股東的權利,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不合法的行使股東權利時,被追究連帶責任的風險大大超過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因此,投資人在選擇設立和經營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時應更加謹慎。對於創業者來講,如何正確的利用公司法中關於各種類型的公司形式的設置及制度限制變得尤為重要。我們創業者更應當在設立公司前,結合實際情況,認真權衡利弊,選擇適合自己的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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